**前言**
履约保函作为一种银行出具的担保性文件,在工程承包、货物买卖等交易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对于履约保函是否属于有价单证,业界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深入分析履约保函的性质,并探讨其与有价单证的差异,为相关法律实务提供参考。
**一、有价单证的特征**
根据《统一商法典》(UCC)第3-104条的规定,有价单证是指以一定货币金额为面值,并承诺支付该金额的书面文件。其主要特征包括:
有确定金额的面值 承诺无条件支付面值金额 可流通性,可以通过背书转让 善意取得人受到保护**二、履约保函的性质**
履约保函是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向受益人出具的,保证被担保人(通常是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文件。其主要目的是为受益人提供支付履约担保金的一项担保措施。履约保函具有以下特征:
非货币性:履约保函不具有面值,不承诺支付任何确定金额。 有条件义务:履约保函只在被担保人违约的情况下才发生付款义务。 不可转让:履约保函一般不可通过背书转让,除非经发函机构同意。 不具有债权性:履约保函不赋予受益人对发函机构的债权,发函机构的付款义务仅限于合同被违反的情况下。**三、履约保函与有价单证的差异**
对比履约保函和有价单证的特征,我们可以发现两者具有以下根本性差异:
**面值和支付义务:**有价单证具有确定面值,无条件承诺支付该金额,而履约保函非货币性,不承诺支付任何确定金额,仅在违约时才发生付款义务。 **流通性:**有价单证可通过背书转让,具有很强的流通性,而履约保函一般不可转让。 **债权关系:**有价单证赋予持有人对发票人的债权,而履约保函不具有债权性,发函机构的付款义务仅限于合同被违反的情况下。**四、司法实务中的争议**
对于履约保函是否属于有价单证,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法院认为履约保函具备有价单证的某些特征,如无条件付款承诺和可流通性,因此将履约保函视为有价单证处理。然而,也有法院认为履约保函缺乏有价单证的关键特征,即货币性,因此不属于有价单证。
**五、总结**
综上所述,履约保函与有价单证在性质上具有本质区别,其主要特征差异在于是否具备货币性、是否承诺无条件支付以及是否可流通。因此,根据其根本性差异,笔者认为履约保函不属于有价单证。司法实务中的争议也印证了这一观点。把握履约保函与有价单证的本质区别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范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