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措施保全财产或者证据的一种制度。诉前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在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损毁财产或者证据,从而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诉前保全在我国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至第107条。其中,涉及到保全期限的规定主要包括第100条和第103条。
根据第100条的规定,诉前保全的申请应当提前向被申请人交付15日的期限。这意味着,在诉前保全的申请书正式提交给法院之前,被申请人需要在接到申请书后的15日内作出回应或者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诉前保全的效力期限为三个月,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
此外,根据第10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可以自保全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撤销申请的诉讼。如果在这15日内未提起撤销申请的诉讼,法院将会确认保全决定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诉前保全的担保是有期限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书需要在被申请人接到15日后提交给法院,保全措施的效力期限为三个月。同时,被申请人可以在保全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撤销申请的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得出的。在具体适用时,还需参考相关司法解释和法院实践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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