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保全担保物规定
保全担保物是指在进行债权保全活动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的一种担保物。保全担保物作为债权人保全债权的手段,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保全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的规定,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担保物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材料并认定保全请求符合相应法律规定时,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决定被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物。
保全担保物的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保全担保物必须是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的财产。任何非法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财产均不得作为保全担保物。
二、稳定性原则。保全担保物应是有稳定价值的财产,能够有效保全债权和满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保全担保物可能出现贬值、毁损等情况,可能会减少债权人的权益,因此应谨慎选择。
三、足值性原则。保全担保物的价值应足以覆盖债权的本金、利息、费用等,保证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
四、流动性原则。保全担保物应是能够变现或者以其他方式充分发挥其价值的财产。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变卖或者其他方式实现债权。
保全担保物的确定可以根据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一、债权人的申请。在保全申请中,债权人可以提出保全担保物的要求。债权人应根据债务人的个人或者企业实际情况来选择保全担保物,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保全担保物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二、被申请人的情况。根据被申请人的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可以判断其能够提供何种财产作为保全担保物。被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法院的询问和调查,提供真实的财产情况。
三、法院的裁量。人民法院在审理保全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债权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并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裁量。法院应在保全裁定中明确保全担保物的类型、价值和保存方式等相关规定。
变更保全担保物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约定原则。变更保全担保物应基于债权人和被申请人的双方协商一致,在明确双方权益的基础上进行。变更保全担保物的约定应具备法律效力,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二、及时性原则。变更保全担保物应及时进行,以保证债权人在债务无法偿还时能够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效益性原则。变更保全担保物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权益,并在保全担保物的选择中最大化债权人的权益。
四、法律合规性原则。变更保全担保物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总之,保全担保物的选择和变更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和被申请人应充分了解保全担保物的作用和效果,明确权益,并在保全担保物的选择和变更中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审理和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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