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诉前保全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一直存在争议。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也是本文将要深入解析的主题。
在诉讼程序正式启动前,当事人一方可能会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保障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此时,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呢?
在一般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或作出答辩之前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有权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管辖权没有异议的,不能在审理中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在一般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有着严格的阶段性,如果未在法定阶段提出,则视为接受人民法院的管辖。
诉前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为保障将来判决、裁定的生效执行或者避免财产损害,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行为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
诉前保全作为一项临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虽然诉前保全申请一般由起诉法院受理,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对诉前保全申请就没有管辖权问题。
人民法院对诉前保全的管辖,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发生纠纷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或者其他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诉前保全的管辖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财产所在地来确定。
对于诉前保全,当事人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呢?笔者认为,在诉前保全中,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
诉前保全申请不属于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诉前保全申请不属于民事诉讼程序,而是一种独立的、与诉讼程序相分离的程序。因此,在诉前保全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要求。
诉前保全申请具有独立性。诉前保全申请不依附于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受理诉前保全申请后,可以直接作出裁定,而不需要等待诉讼程序的启动。因此,对于诉前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对其管辖权进行审查,当事人也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果不允许当事人在诉前保全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可能会导致当事人被迫接受非管辖法院的保全措施,这将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因此,允许当事人在诉前保全中提出管辖权异议,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必要之举。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诉前保全中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各地法院的观点并不完全一致。
观点一:诉前财产保全程序不属于民事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可以直接作出裁定,而不需要等待诉讼程序的启动。人民法院在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对自己的管辖权进行审查,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的,有权在人民法院裁定前提出。
观点二:诉前财产保全程序不属于民事诉讼程序,但人民法院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需要等待诉讼程序的启动,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再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启动前,不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管辖权进行审查,当事人也不能在诉讼程序启动前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以上两类观点,代表了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诉前保全管辖权异议问题的主要认识。第一种观点强调诉前保全申请的独立性,认为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时就应当对管辖权进行审查,当事人也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诉前保全申请虽然不依附于诉讼程序,但人民法院需要等待诉讼程序的启动后再作出裁定,因此在诉讼程序启动前,人民法院不对管辖权进行审查,当事人也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诉前保全中,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包括:诉前保全申请不属于诉讼程序,具有独立性;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时就应当对管辖权进行审查;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可以保障其诉讼权利。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该问题的认识也不尽一致,主要分为两类观点。第一类观点强调诉前保全申请的独立性,允许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时就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二类观点则认为,人民法院需要等待诉讼程序启动后再对诉前保全申请作出裁定,因此在诉讼程序启动前,人民法院不对管辖权进行审查,当事人也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