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说的“履约保函”,一般是指保证人应保证权请求人(即保函受益人)的要求,对被保证人(即保函申请人)在合同中的特定义务提供履约保证的独立担保。它其实是一种独立担保,是保证人向保函受益人出具的单方书面承诺,保证人承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其合同义务时,保证人将承担担保责任。
那么,履约保函本身是否可以作为主合同呢?这就需要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主合同的概念。
主合同是指在担保关系中,被担保的合同。担保合同从属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在主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双方权利义务的直接来源。
而履约保函本身是一种保证,是一种担保关系,从属于主合同。履约保函的效力取决于其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效力,如果主合同无效,那么履约保函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也应当无效。
因此,履约保函本身不可以作为主合同。它只是对主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特定义务提供的一种担保,是附从于主合同的。
那么,履约保函和主合同有什么关系呢?
履约保函和主合同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履约保函的效力取决于主合同的效力。如果主合同无效,履约保函也无效。因为履约保函是附从于主合同的,主合同是履约保函存在的基础。
第二,履约保函的内容一般是针对主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特定义务而设定的。比如,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人一般会向发包人出具履约保函,保证其在合同中承诺的工程质量和工期等义务的履行。
第三,履约保函的担保责任是独立于主合同的。也就是说,即使主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义务,也不影响履约保函的效力。保证人仍然需要根据履约保函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履约保函的效力一般及于主合同的有效期。也就是说,履约保函的担保责任一般只存在于主合同履行期间,主合同履行完毕后,履约保函也就失去了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履约保函不可以作为主合同,但它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是具有独立性的书面承诺。在实践中,履约保函的效力有时甚至要高于主合同。
这是因为,履约保函一般是由银行或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具有较高的信用度。而且,履约保函的担保责任是独立于主合同的,即使主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义务,也不影响履约保函的效力。因此,在出现纠纷时,履约保函受益人往往可以直接依据履约保函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而不需要先追究主合同中义务人的责任。
此外,在国际贸易中,履约保函也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尤其是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一般会要求买方提供履约保函,以保证买方能够按时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履约保函实际上起到了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的作用,其重要性甚至不低于主合同。
综上所述,履约保函不可以作为主合同,它只是对主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特定义务提供的一种担保。但履约保函具有独立性,其效力有时甚至要高于主合同。在实践中,履约保函在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维护交易双方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