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履约保函,大家可能并不陌生。在商界,履约保函被广泛运用来保证合同的履行。但随之而来的,也是各种关于履约保函的纠纷,其中履约保函能否被扣除,就成为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
先给大家科普一下什么是履约保函。履约保函,也称为履约担保函,是指由银行或其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证合同一方(即担保申请人)如不按合同履行义务,担保机构将按合同规定向合同相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担保函件。简单来说,就是我保证我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没完成,担保机构你就从我这儿扣钱吧。
那为什么会出现履约保函可以扣除的讨论呢?这就要说到履约保函的特殊性了。一般来说,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一般担保是指,担保人只对被担保人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即只有在被担保人无力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才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担保是指,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可以直接承担担保责任,无需先确认被担保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债务。
那履约保函属于哪种担保方式呢?这就引发了争议。一方观点认为,履约保函属于一般担保,因为履约保函中通常有"担保人仅在被担保人不履行合同时才承担担保责任"等类似表述,体现了担保人"补充性"的责任。所以,担保人只有在被担保人确实无法履行合同时,才能承担担保责任,而不能直接扣除担保金额。
而另一方观点则认为,履约保函属于连带担保,因为履约保函中通常有"担保人无条件和无撤销地担保"等类似表述,体现了担保人"连带性"的责任。所以,一旦被担保人没有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合同义务,担保人就可以直接扣除担保金额。
那到底哪种观点是正确的呢?这就涉及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也就是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是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的。那什么情况下,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呢?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那履约保函属于哪种保证方式呢?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履约保函中虽然有"补充性"的表述,但同时也有"连带性"的表述,所以,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履约保函中明确约定了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就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履约保函是可以扣除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履约保函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那么应该如何判断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条款有多种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说,如果履约保函是由担保机构提供的格式条款,那么应该作出不利于担保机构的解释,也就是认为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履约保函是可以扣除的。
综上所述,履约保函能否被扣除,主要取决于担保方式的约定。如果明确约定了属于连带责任保证,那么是可以扣除的;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那么也应该作出不利于担保机构的解释,认为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履约保函也是可以扣除的。当然,这只是一般情况,具体还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履约保函可以扣除这一问题。再次提醒大家,在使用履约保函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担保方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