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履约保函是一种由银行或保险公司向招标人开具的担保文件,保证合同承包商将信守合同并准时、按质地完成合同义务。一旦承包商履行了合同义务,招标人应及时将履约保函交还给承包商。本文将对履约保函交回的条件、程序和注意事项进行详细的阐述。
交回条件
承包商满足以下条件时,有权要求招标人交回履约保函:
承包商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无任何未完成的事项或欠款。 合同规定的保函有效期已届满,且招标人未行使追偿权。 承包商已就合同履行提交了所有必需的文件和证明,例如竣工验收报告、结算报告等。交回程序
履约保函的交回应遵循以下程序:
提出交回申请:承包商向招标人提交书面交回申请,说明保函编号、保函金额、交回理由等信息。 审核交回申请:招标人收到交回申请后,应根据承包商提交的文件和合同规定,审核承包商是否已满足交回条件。 交回保函:如果审核通过,招标人应将原始履约保函交还给承包商。同时,招标人应保留保函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注意事项
在履约保函交回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交回:招标人应在收到承包商交回申请后及时审核并交回保函,避免影响承包商后续使用保函。 核对保函:承包商在接收保函时,应仔细核对保函的编号、金额、有效期等信息是否与原保函一致。 保管好保函:承包商应妥善保管履约保函,避免丢失或损坏,并对保函进行备份。 潜在索赔:即使履约保函已交回,招标人在合同规定的保函有效期内仍可以依据合同对承包商的缺陷责任或索赔提出追偿。因此,承包商应保留必要的合同履行履历和索赔应对措施。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提供担保后,受益人应当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返还担保物。”根据该规定,履约保函作为担保物,在承包商履行了合同义务后,招标人应当返还履约保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十三条规定:“担保人在主合同终止后,因主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变更,而解除、撤销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应当即时返还担保物。”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招标人在合同终止后返还履约保函的义务。
结论
履约保函交回是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招标人应及时交回保函,承包商应妥善保管保函并做好相关记录。通过规范化的交回程序和谨慎的注意事项,可以保障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利益,为合同履行的顺利完结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