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是保证人向受益人出具的一种书面承诺,承诺如果其保证的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合同义务,保证人将按照保函中约定的金额和条件向受益人支付款项。履约保函是construction业中常用的担保措施,其主要目的是保证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施工义务,避免发包人因承包人的违约而遭受损失。
履约保函能否转移
履约保函能否转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保函的具体约定、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关于履约保函转移的法律法规《担保法》第75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合同。”该条款表明,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应对主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此种情况下,履约保函作为保证合同的一种形式,原则上不具有可转移性。
《担保法》第8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在不通知保证人的情况下,转让其享有的债权,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表明,如果法律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债权人转让其享有的债权时,不需通知保证人。
履约保函转移的具体约定履约保函能否转移,还取决于保函中是否有关于转移的约定。如果保函中约定禁止转移,则履约保函原则上不可转移。但如果保函中允许转移,则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履约保函可以转移。
关于履约保函转移的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履约保函能否转移,法院一般会根据保函的实际约定、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比如,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沪民终124号)》中,法院认为,保函的保证责任与标的物存在紧密联系,与债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和使用无法分离,承包人不享有将履约保函与标的物相分离的权利,因此也不享有擅自将履行标的物与履约保函进行分离让渡的权利。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苏高法民二终123号)》中,法院认为,履约保函担保的是涉及标的物的事项,保函的让渡及执行均需达到保函担保内容的目的。未经受益人同意,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异于将保函让渡给强制执行人,违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可能损害受益人的利益,故应予驳回。
总结综上所述,履约保函能否转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法律法规、保函约定以及具体案件的情况均会对履约保函能否转移产生影响。在实践中,对于履约保函能否转移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希望履约保函可以转移,可以在保函中明确约定履约保函可转移,并约定转移的条件和程序。这样可以避免因履约保函是否可转移而产生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