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建设工程履约保函文件》是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规范建设工程履约保证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工程建设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担保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建标字[2018]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本文件的目的在于规范晋城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建设工程履约保函的行为,明确建设工程履约保函的适用范围、基本流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为晋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以下为《晋城建设工程履约保函文件》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晋城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建设工程履约保函(以下简称“履约保函”)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工程建设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担保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建标字[2018]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文件。
第二条 本文件所称履约保函,是指施工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下同)向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提供的一种书面承诺,保证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下同)义务,并授权发包人在其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从施工单位在金融机构开立的履约保函有效期内的存款中扣划相应款项的文件。
第三条 本文件适用于晋城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履约保函的行为,但不适用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第四条 使用履约保函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晋城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履约保函的,应当遵守本文件的规定。
第六条 以下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使用履约保函:
(一)房屋建筑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交通、水利、能源等其他建设工程。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应当选择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可以选择投标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但不得同时提供。
第八条 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确定,并根据施工进度安排分阶段提供。
第九条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当与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一致,并根据施工进度安排分阶段确定。
第三章 基本流程
第十条 使用履约保函的基本流程如下:
(一)施工单位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请,提供履约保函担保的相关资料;
(二)金融机构对施工单位的资信情况、担保能力等进行审查,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担保协议;
(三)金融机构向施工单位出具履约保函;
(四)施工单位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函;
(五)发包人向金融机构核实履约保函的真实性;
(六)施工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发包人通知金融机构,并要求金融机构从施工单位的存款中扣划相应款项;
(七)金融机构从施工单位的存款中扣划相应款项,并及时通知施工单位。
第四章 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有权选择使用履约保函,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函。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与金融机构签订担保协议,并按照担保协议的约定向金融机构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真实、有效的履约保函。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履约保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履约保函,并核实履约保函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履约保函,不得擅自改变履约保函的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
第十七条 发包人应当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内行使权利,超过有效期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施工单位的申请,向施工单位出具履约保函。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担保协议的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返还履约保函担保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核实履约保函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施工单位和发包人的要求,及时办理扣划手续。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担保协议的约定,向施工单位收取担保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履约保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使用履约保函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使用履约保函的信用档案,并纳入晋城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使用履约保函的指导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履约保函的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文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