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进步,招标投标活动日益频繁,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成为招标投标活动中一个重要环节。传统的现金保证金模式存在诸多弊端,电子保函作为一种新兴的担保方式,日益受到招标人的青睐。为规范投标电子保函的应用,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必要制定投标电子保函示范文本,以供招标人参考使用。
一、投标电子保函示范文本的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担保法解释》、《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为制定投标电子保函示范文本提供了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以采取银行保函方式获取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收取现金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本解释所称保函,是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出保人)应保证人或者其他申请人的申请,以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作出的独立承担担保责任的函件。”上述法律法规为投标电子保函的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投标电子保函示范文本的制定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投标电子保函示范文本的内容
投标电子保函示范文本的内容应包括投标电子保函的基本要素和相关条款。基本要素包括:
(一)名称。投标电子保函的名称应为“投标电子保函”,以明确其性质和作用。
(二)出保人。投标电子保函的出保人应为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确保其具有履行担保责任的能力。
(三)保证人。投标电子保函的保证人应为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以确保其具有履行投标义务的意愿和能力。
(四)受益人。投标电子保函的受益人应为组织招标的招标人,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担保金额。投标电子保函的担保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一般为中标价的20%-30%,以确保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的诚意。
(六)担保范围。投标电子保函的担保范围应包括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拒绝签订合同、投标人因不符合资格条件被取消中标资格等情形,以确保招标人的损失得到赔偿。
除基本要素外,投标电子保函示范文本还应包括如下条款:
(一)出保人的独立性。投标电子保函应明确出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独立性,即无论投标人是否履行投标义务,出保人都有义务根据招标人的要求无条件履行支付担保金额的义务。
(二)担保责任的解除。投标电子保函应明确担保责任的解除条件,即在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或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后,招标人应及时通知出保人解除担保责任,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担保金额的支付。投标电子保函应明确担保金额支付的条件和程序,即当投标人出现违约行为时,招标人有权要求出保人无条件支付担保金额,出保人应在收到招标人书面支付请求后及时支付担保金额。
(四)担保纠纷的解决。投标电子保函应明确担保纠纷的解决方式,即当出现担保纠纷时,各方可通过协商解决,或由受益人向出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五)投标电子保函的有效期。投标电子保函应明确其有效期,一般为自投标截止日起至中标人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止,以确保投标电子保函的有效性。
三、投标电子保函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投标电子保函示范文本适用于各类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资产招标投标等。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投标电子保函示范文本进行适当修改,以满足招标活动的需要。
四、投标电子保函示范文本的推广意义
投标电子保函作为一种新兴的担保方式,具有高效、便捷、安全等特点,日益受到招标人的青睐。制定投标电子保函示范文本,有利于规范投标电子保函的应用,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减少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减轻招标人的负担;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动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化建设。因此,投标电子保函示范文本的制定和推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