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履约保函到期归谁**
银行履约保函是一种担保方式,银行向收款人出具,向付款人承诺如果付款人在约定时间内未履行其履约义务,银行将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银行履约保函到期后,其归属的问题颇受争议,本文将对该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 保函的本质银行履约保函是一种书面承诺,银行按照保函规定向收款人支付款项,不需要收款人提供任何证明文件。保函的本质是一种独立担保,与基础合同无关,即便基础合同无效或无法执行,也不影响银行对保函项下应承担的支付责任。
## 保函的到期银行履约保函一般规定一个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收款人可以凭保函向银行申请付款。保函到期后,如果收款人未及时提出付款申请,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但是,如果银行在保函到期后仍继续对保函项下付款,则视为银行对保函的延期。
## 保函归属的争议银行履约保函到期后,其归属问题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包括收款人、付款人、银行以及其他第三方利益人。不同的主体对其归属可能有不同的主张:
- **收款人主張:** 收款人认为,保函是银行向其作出的承诺,到期后理应归还收款人。 - **付款人主張:** 付款人认为,保函是其向收款人提供履约保障的一种担保,在履约义务完成后,保函应归还付款人。 - **銀行主張:** 银行认为,保函是其向收款人提供的一种独立担保,与付款人无关,保函到期后归银行所有。 - **其他利害關係人:** 在某些情况下,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债权人或担保人,也可能主张对保函享有权利。 ## 法律规定关于银行履约保函到期归属的问题,我国《合同法》和《银行保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未作出具体解释。因此,对该问题的界定主要通过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来进行。
## 司法实践司法实践中,对于银行履约保函到期归属的判决结果并不一致,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 **歸還收款人:** 这种观点认为,收款人持有保函,有权在保函到期后向银行申请付款。因此,保函归还收款人。 - **歸還付款人:** 这种观点认为,保函是付款人向收款人提供的履约保障,在履约义务完成后,保函已无担保作用,应归还付款人。 - **歸還銀行:** 这种观点认为,保函是银行向收款人提供的担保,银行在支付款项后可以向付款人追偿,保函已失去担保作用,应归还银行。 ## 确定归属的原则虽然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对银行履约保函到期归属问题尚未形成统一意见,但以下原则可以为确定保函的归属提供参考:
- **獨立担保原則:** 保函是银行向收款人提供的独立担保,不以基礎合同的有效性為前提。因此,保函到期后,其歸屬原則上應不受基礎合同的影響。 - **受益目的原則:** 保函的目的是保障收款人的利益,因此,原則上保函應歸屬於收款人。 - **風險轉移原則:** 付款人通過向收款人提供保函將履約風險轉移給了銀行,因此保函應歸屬於承擔了風險的銀行。 - **善意原則:** 在確定保函歸屬時,應考慮保護所有善意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包括收款人、付款人、銀行以及其他第三方。 ## 案例分析案例1:A公司向B公司購買一批商品,B公司向A公司出具了銀行履約保函。後因B公司違約,A公司向銀行申請付款。銀行向B公司追償未果,保函到期後,A公司要求銀行將保函歸還,銀行拒絕。法院認為,保函是B公司提供的擔保,B公司履約義務已完成,保函已失去擔保作用,應歸還B公司。
案例2:C公司向D銀行申請貸款,D銀行要求C公司提供銀行履約保函。後C公司因資金緊張,未按時償還貸款。D銀行向銀行申請付款,銀行向C公司追償未果,保函到期後,D銀行要求銀行將保函歸還,銀行拒絕。法院認為,保函是C公司提供的擔保,C公司未按時償還貸款,保函仍然有效,應歸還D銀行。
## 结语银行履约保函到期归谁的问题涉及到法律和实务的多重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界定并不一致。本文通过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司法实践和确定归属的原则,为确定银行履约保函到期归属提供了一些参考意见。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确定保函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