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开展保函业务的会计核算。保函是指由银行应被担保人(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保证在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由银行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2. 账务处理
(1)承保保函业务
借:保函应收账款(对应保函金额)
贷:应收利息(对应保函手续费)
借:保函担保费用(对应保函保证金)
贷:其他应付款(保函保证金)(2)支付保函赔款
借:应付利息(对应保函利息)
贷:保函应收账款(对应保函本金)
借:其他应付款(保函保证金)
贷:保函担保费用(对应保函保证金)(3)保函到期注销
借:保函担保费用(对应保函保证金)
贷:其他应付款(保函保证金)
借:其他收益(对应保函利息收益)
贷:应收利息(对应保函利息)
借:应收利息(对应保函手续费)
贷:保函应收账款(对应保函金额)3. 核算科目说明
(1)保函应收账款
用于核算银行承保保函应收取的金额。
(2)应收利息
用于核算银行承保保函应收取的手续费和利息。
(3)保函担保费用
用于核算银行承保保函收取的保证金。
(4)其他应付款
用于核算银行承保保函应付的保证金。
4. 会计科目对应关系
|资产负债表一级科目 |二级科目 | |---|---| |应收款项 |保函应收账款 | |应收利息 |应收利息 | |负债 |其他应付款 |5. 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