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投标电子保函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管理,维护投标人、招标人和保函出具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的公平竞争和诚信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平台是指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设、运营和管理的电子化投标保函交易平台。
第三条 平台的管理原则为: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安全可靠、优质高效。
第二章 平台管理
第四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平台具体管理工作交由指定的机构负责。
第五条 平台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
制定平台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和技术标准 负责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 审核保函出具机构的准入资格 监督保函出具机构的保函交易行为 受理并处理保函交易相关的投诉和争议第三章 保函出具机构管理
第六条 在平台交易的保函出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具有良好的信用和无不良记录 符合平台管理机构规定的技术能力和风险控制要求第七条 保函出具机构准入程序:
提出申请,提交资质证明材料 平台管理机构审核并进行现场考察 平台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准入资格 平台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保函出具机构颁发准入证书第八条 保函出具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在平台上发布电子保函产品信息 接受投标人的电子保函申请 核实投标人的资质和信用情况,出具电子保函 履行电子保函的保证责任 遵守平台管理规定和操作规范第四章 投标电子保函管理
第九条 投标人可在平台上选择符合资质的保函出具机构申请电子保函。
第十条 电子保函申请程序:
投标人填写申请表,提交资质证明材料 保函出具机构审核并进行风险评估 保函出具机构出具电子保函,平台自动生成电子保函文件第十一条 电子保函需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电子保函专用编码 出具保函的保函出具机构 保函受益人(招标人) 保函金额和有效期 保证内容和保证期间 违约责任第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他人的电子保函。违反本规定的,将被列入平台黑名单,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平台管理机构对保函出具机构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措施包括:
日常检查 定期评估 专项检查 风险监控 信用评级第十五条 平台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违规保函出具机构进行处罚:
警告 暂停交易 取消准入资格 通报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 保函交易引起的争议,由平台管理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平台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和争议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