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是工程建设中使用广泛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工程合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按照合同约定,施工总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开工前提交履约保函。然而,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施工总承包人超期未提交履约保函的情况。本文拟对该种情况下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施工总承包人超期未提交履约保函,首先需要明确的便是合同约定的履约保函提交期限。该期限一般约定在施工合同中,具体时间节点因合同而异。逾期未提交履约保函,即构成违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施工总承包人超期未提交履约保函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债务人履行债务逾期,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按照逾期期间应付利息的标准支付利息。在履约保函超期未提交的情形中,施工总承包人应当支付从履约保函约定提交期限之日起至实际提交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除了逾期利息,施工总承包人还应当承担因其超期未提交履约保函而给业主造成的损失。此类损失可能包括因履约保函缺失导致工程建设无法正常进行造成的工期延误损失、经济损失以及其他因履约保函缺失而造成的间接损失。具体赔偿数额由业主举证证明后由法院裁判确定。
面对施工总承包人超期未提交履约保函的情况,业主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包括:
在履约保函约定提交期限届满后,业主应当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人发出书面催告函,要求其限期提交履约保函。催告函应当载明履约保函超期未提交的违约事实、业主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要求立即履行的期限等内容。
对于履约保函超期未提交的情况,业主应当积极与施工总承包人进行协商,了解其未及时提交的具体原因,合理协商延期提交的方案。协商达成一致后,双方应及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如果协商不成,业主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工总承包人承担逾期利息、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为避免履约保函超期未提交的情况,业主在工程合同签订前和履约过程中,可以采取一些预防措施,包括:
在选择施工总承包人时,业主应当对其履约能力进行全面考察,包括其财务状况、项目管理能力、信誉口碑等方面。选择履约能力强的总承包人,可以有效降低履约保函超期未提交的风险。
在工程合同中,业主应当明确履约保函的提交期限、保函金额、保证范围等内容,避免出现履约保函提交不明确、延迟履行的原因不明等问题。
业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加强履约管理,定期检查施工总承包人的履约情况,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因素,并督促其及时提交履约保函。同时,业主还可以通过建立工程进度款支付担保机制等方式,督促施工总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
2021年,某市业主将一个工程项目发包给某建筑公司建设。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提交履约保函。然而,工程开工后,建筑公司却迟迟未提交履约保函。业主多次催告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函,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利息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履约保函超期未提交是工程建设中常见的问题,对工程的顺利进行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业主在遇到该问题时,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业主可以通过选择具有履约能力的总承包人、明确合同约定和加强履约管理等预防措施,降低履约保函超期未提交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