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银行履约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保证申请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合同的义务,如果申请人不履行义务,银行将按保函的约定向受益人支付相应金额的书面承诺。为了规范履约保函业务,维护金融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办理履约保函,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二条 银行办理履约保函,应当遵循合法合规、风险可控、诚实守信的原则,充分了解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审慎评估业务风险。
第三条 银行办理履约保函,应当严格按照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履约保函示范文本执行。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银行履约保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资格。 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并且申请人存在风险。 申请人拥有履行合同的财力、物力和技术保障,有能力提供足额的担保。 申请人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不存在重大违约或欺诈行为记录。 申请人能提供银行认可的保证措施,如保证金、质押物或者银行承兑汇票。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履约保函,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履约保函申请书。 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等。 合同文本及相关条款的复印件。 申请人财务报表、资信报告等资信证明材料。 保证措施证明材料,如保证金、质押物或银行承兑汇票等。 其他银行或相关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履约担保。 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第四章 审核与审批
第六条 银行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担保措施是否充分、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合理。
第七条 银行对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应当聘请独立审计机构或者律师对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履行合同能力和担保措施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八条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担保措施充分、合同条款明确合理的申请,银行应当予以审批。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担保措施不足、合同条款不明确不合理的申请,银行应当予以驳回。
第五章 出具履约保函
第九条 银行审批通过后,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履约保函合同,并在履约保函中载明以下内容:
银行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申请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受益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保函金额、币种和出具日期。 履行合同的期限。 申请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银行承担的责任和支付方式。 保证措施的种类、金额和处置方式。 履约保函的适用范围、使用条件和期限等。第十条 履约保函应当经银行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银行印章方为有效。
第六章 保函管理
第十一条 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履约保函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和评估履约保函的履约情况。
第十二条 申请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受益人要求银行履行保函时,银行应当根据履约保函的约定及时支付保函金额。
第十三条 银行支付保函金额后,有权向申请人追偿保函金额和支付的利息、费用等。
第十四条 银行应当定期核实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保函金额或保证措施。
第十五条 履约保函期限届满,申请人已履行合同义务,银行应当解除保函并退还申请人保证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依法采取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