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履约保函的签发和使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履约保函是指,为保证债务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担保人承诺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按照保函条款的规定,以一定的方式承担赔偿责任的书面保证。
本办法适用于金融机构、保函公司等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签发和使用履约保函。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情形的履约保函:
(一)招标投标过程中,中标人提供履约保函,保证其按合同约定履行中标义务。
(二)工程建设项目,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保证其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
(三)货物买卖合同,卖方提供履约保函,保证其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
(四)服务合同,服务提供者提供履约保函,保证其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五)其他需要使用履约保函的情形。
担保机构签发履约保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债务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能够履行合同义务。
(二)合同内容明确,条款合法有效。
(三)担保机构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等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并具备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履约保函内容完整,措辞严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五)担保机构具备签发履约保函的法定资格和资质。
履约保函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保函的名称,明确标明为“履约保函”。
(二)担保人、债务人和受益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担保的合同名称、编号、签订日期。
(四)担保的范围和内容,即担保债务人履行合同的具体义务。
(五)担保金额,应明确为固定金额或计算方法。
(六)担保期限,应明确担保责任的生效日期和失效日期。
(七)履约保函的生效条件,即触发担保责任的具体事件或行为。
(八)担保责任的履行方式,即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方式,例如:直接赔偿、代为履行等。
(九)担保责任的解除条件,即担保责任终止的条件。
(十)履约保函的签发日期和担保人签字盖章。
担保机构签发履约保函,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债务人向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2. 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3. 担保合同、履约保函申请书等。
4. 其他与担保有关的资料。
(二)担保机构对债务人和合同进行审查,评估担保风险。
(三)经审查同意签发履约保函的,应根据保函内容及相关规定,制作履约保函。
(四)经双方确认,签字盖章,履约保函正式生效。
履约保函是担保人对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其效力与担保合同的效力相一致。担保人应当严格按照保函条款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以下情形,担保人无须履行担保责任:
(一)债务人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二)受益人明知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仍然与债务人签订了合同。
(三)受益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担保人要求履行担保责任,致使担保人利益受到损害。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履约保函的变更和解除,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担保人、债务人和受益人三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履约保函。
(二)担保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履约保函,但应提前通知受益人,并根据相关规定支付违约金。
(三)债务人未经担保人同意,擅自变更或解除担保合同的,担保人有权解除履约保函。
(四)履约保函的变更或解除,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在履约保函上签字盖章。
担保机构应建立健全履约保函管理制度,加强对履约保函的签发、使用、变更、解除等环节的管理,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履约保函档案,保存相关资料。
(二)定期对履约保函进行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加强对员工履约保函业务的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
(四)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防范和化解履约保函业务风险。
违反本办法规定,签发或使用履约保函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