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是保证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工程建设、货物采购等领域应用广泛。当申请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受益人有权向担保机构要求进行赔偿。而履约保函保证金,则是担保机构为开具履约保函,要求申请人缴纳的一定比例的款项,作为担保机构履行担保责任的资金保障。那么,履约保函保证金究竟是由谁来缴纳呢?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 一、合同约定优先原则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履约保函保证金的缴纳方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也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就履约保函保证金的缴纳主体、缴纳比例、缴纳时间、返还条件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如果合同中已明确规定保证金由哪一方缴纳,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 二、实践中的常见情况
虽然合同约定优先,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行业惯例、交易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履约保函保证金的缴纳方也会有所不同。以下列举几种常见情况:
**1. 招投标项目**
在招投标项目中,通常由投标人缴纳履约保函保证金。这是因为,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需要提供履约保函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以证明其有能力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投标人中标,则其缴纳的履约保函保证金将在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返还;如果投标人未能中标,则其缴纳的履约保函保证金将在中标结果公示后返还。
**2. 一般贸易合同**
在一般贸易合同中,履约保函保证金的缴纳方则较为灵活,可以由买方缴纳,也可以由卖方缴纳,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买方对卖方的履约能力存在疑虑,则可以要求卖方缴纳履约保函保证金作为担保;反之,如果卖方对买方的付款能力存在疑虑,则可以要求买方缴纳履约保函保证金作为担保。
**3. 工程建设项目**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通常由承包人缴纳履约保函保证金。这是因为,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承包人是合同履行的主要责任方,其施工质量和进度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成败。因此,为了保障发包人的利益,通常要求承包人缴纳履约保函保证金。
## 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履约保函保证金的缴纳主体做出明确规定,但相关法律法规对履约保函的性质、效力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条规定为履约保函提供了法律依据,也间接说明了履约保函保证金的缴纳方可以是债务人(即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例如担保公司)。
## 四、注意事项
在实践中,为了避免争议,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注意以下事项:
1. 明确约定履约保函保证金的缴纳主体、缴纳比例、缴纳时间、返还条件等内容,避免产生歧义。
2. 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担保机构,以确保履约保函的有效性。
3. 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例如合同、付款凭证、担保文件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五、结语
综上所述,履约保函保证金的缴纳方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实践中常见的缴纳方包括投标人、卖方、承包人等。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明确约定履约保函保证金的相关事项,并选择信誉良好的担保机构,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