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函,是指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时,由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的,对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或拒绝提供履约担保等行为,向招标人做出赔偿承诺的书面担保文件,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招标人的利益免受投标人的违约行为的侵害。本文将对投标保函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并结合最新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进行分析。
我国关于投标保函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保证担保法律适用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上述法律法规对投标保函的适用范围、出具主体、担保形式、担保责任、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投标保函并非所有招标项目都必须提供,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项目; 招标文件规定必须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项目。对于一些金额较小、风险较低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投标保函的出具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投标人不得以现金或者支票的形式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也不得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投标保函的担保形式主要有两种:
独立保函:指担保人独立承担担保责任的保函,即无论投标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只要招标人提出索赔,且索赔符合独立保函的规定,担保人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非独立保函:指担保人只有在证明投标人确实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才承担担保责任的保函。实践中,独立保函更为常见,因为它更能保障招标人的利益。
投标保函的担保责任是指当投标人出现以下违约行为时,担保人应当向招标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履约担保。投标保函的担保期限一般应从投标截止日起至投标有效期结束日后一定期限。
对于未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保函的担保期限应延长至中标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一定期限; 对于中标人,其投标保函的担保期限应延长至其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一定期限。投标保函的担保金额一般由招标文件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在以下情况下,投标保函应当被退还: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了合同,且中标人提交了履约担保; 招标人最终没有选择任何投标人中标; 招标项目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终止。投标保函的退还应当及时,一般应当在上述条件具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投标保函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其效力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即招标投标合同。即使招标投标合同无效,投标保函的效力也不受影响。
在实践中,投标人和招标人都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投标人应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投标保函,并仔细审查保函条款,避免因保函瑕疵导致索赔困难;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函的具体要求,包括担保形式、担保责任、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等,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操作。投标保函制度是招标投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法治环境不断完善和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相信投标保函制度将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