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规范银行上网保函业务,保障银行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中所称:
银行:指发放上网保函借款的商业银行。 借款人:指向银行申请上网保函并取得上网保函的主体。 上网保函:指由银行出具,存在于互联网上,提供给借款人的一种担保工具。 保函金额:指上网保函中约定的最大担保金额。 借款期限:指上网保函生效之日起至到期还款之日止的时间区间。 担保费用:指借款人向银行支付的上网保函担保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保函费、开证手续费等。第二条 借款申请
2.1 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时,应当向银行提交以下资料:
借款申请书; 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财务报表等证明其资信状况的资料; 上网保函使用目的及用途证明; 其他银行要求提交的资料。2.2 银行收到借款申请后,应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担保期限等因素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发放上网保函。
第三条 上网保函出具
3.1 银行决定发放上网保函后,应当与借款人签订上网保函出具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出具上网保函。
3.2 上网保函应注明保函金额、借款期限、担保费用、付款条件等内容,并加盖银行的印章或以电子签名方式出具。
3.3 上网保函通过银行的网上银行平台生成并发布在互联网上,由借款人向收款人提供。
第四条 借款使用
4.1 借款人应当将借款用于上网保函申请时指定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4.2 借款人应当在借款期限内使用借款,并及时向收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第五条 还款及展期
5.1 借款人应当在借款到期日按时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5.2 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可以向银行申请借款展期,但展期不能超过约定的借款期限。银行是否同意展期由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展期用途等因素决定。
第六条 保函履行
6.1 在借款到期后,收款人持上网保函向银行索赔时,符合上网保函约定的条件并提供必要证明文件,银行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向收款人履行保函义务。
6.2 银行履行保函义务时,借款人应当在收到银行索款通知后,及时足额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担保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七条 借款违约
7.1 借款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支付利息罚金。
7.2 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未按时还款或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的,银行有权将借款人的违约行为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八条 附则
8.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协商解决。
8.2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银行所有。
第九条 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签署日期:
银行:
签字盖章:借款人:
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