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由投标单位或其授权代理人向开立保函的银行提交申请,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投标书、招标文件、企业资质证明等。
1.2 银行审核投标单位的资质、财务状况及履约能力,并与投标单位签订保函合同。
2.1 电子保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子保函业务规范》(GB/T 34420-2017)的格式要求。
2.2 电子保函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保函号码、开立银行名称、受益人名称、保证金额、保证有效期、出具日期、银行签章等。
3.1 银行审核保函申请后,经批准后出具电子保函。
3.2 电子保函以数字证书签名,保证保函的真实性和不可篡改性。
3.3 电子保函通过电子保函平台或其他安全渠道发送给受益人。
4.1 受益人收到电子保函后,可通过电子保函平台或银行提供的查询渠道进行验证。
4.2 受益人通过验证电子保函的真实性,确认保函有效。
5.1 投标单位中标并按规定履约,保函自动失效。
5.2 投标单位未中标,保函在招标有效期结束后自动失效。
5.3 投标单位违约,保函被兑付后自动失效。
6.1 投标单位违约或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受益人可向开立保函的银行提出兑付申请。
6.2 银行审核兑付申请,符合条件后向受益人兑付保函金额。
6.3 保函金额兑付后,保函自动失效。
8.1 投标单位在申请电子保函时,应确保资料齐全,避免因资料不全而影响保函的出具。
8.2 受益人应在收到电子保函后及时验证,确认保函的真实性。
8.3 保函的兑付需要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投标单位应重视合同履行,避免违约。
8.4 投标单位或受益人在保函业务办理过程中,应与开立保函的银行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确保保函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