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过程中,履约保函作为保障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其存在与否往往成为招标方和投标方关注的焦点.招标方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通常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方提供履约保函。那么,如果没有履约保函是否可以成为废标的理由呢?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实际操作和风险防范等角度对此进行探讨。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履约保函做出强制性规定,即法律法规层面并没有明确要求所有招投标活动都必须提供履约保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明确的内容”包括:“(五)投标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投标担保的方式、数额及相关要求”。这意味着,招标方可以选择要求投标方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投标担保,例如履约保函、银行保证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同时规定“采购文件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履约担保”。
由此可见,招标文件是否要求提供履约保函,取决于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招标方的选择。对于政府采购项目,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要求提供履约担保,而对于非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方则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要求提供履约保函。
在实际操作中,招标方是否可以因为投标方没有提供履约保函而废标,需要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来判断。
1. 如果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了提供履约保函是投标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明确说明没有按照要求提供履约保函将导致废标,那么在投标方没有提供履约保函的情况下,招标方可以依法将其废标。
2. 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提供履约保函是投标的实质性要求,或者没有明确说明没有按照要求提供履约保函将导致废标,那么在投标方没有提供履约保函的情况下,招标方一般不能将其废标。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即使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提供履约保函是投标的实质性要求,招标方也可能以其他理由将没有提供履约保函的投标方废标,例如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等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投标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申诉或者提起法律诉讼。
为了避免因为履约保函问题导致的争议和风险,建议招标方和投标方在招投标过程中注意以下几点:
综上所述,招标方是否可以因为投标方没有提供履约保函而废标,需要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项目的类型和实际操作情况来判断.
在招投标过程中,履约保函作为保障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其作用不容忽视,但并非所有项目都必须要求提供。建议招标方和投标方在充分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规定的基础上,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对履约保函的提供与否、提供方式、具体要求等做出明确约定,以有效规避风险,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