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是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为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而开立的一种担保方式。舟山建设工程履约保函期限是指该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至承包人履行完毕合同约定义务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之日起失效的时间段。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GF-2019-0201)第28条规定,履约保证金按合同价款的5%至10%确定。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时,发包人应向其开具保函,保函期限应为合同履约期满后1个月。
舟山建设工程履约保函期限的相关文件包括:
《舟山市建设工程履约保函管理办法》(试行)
《舟山市建设工程履约保函管理规定》其中,《舟山市建设工程履约保函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50%以上(含50%),履约期限按照工程合同的实际履约期限加1个月确定。"
履约保函期限的具体计算方法因工程合同的类型和内容而异,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固定期限:指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函有效期的期限,如合同履约期满后1个月。 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段时间:合同中约定保函期限为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定时间,如合同履约期满后1个月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 合同履约期满后一段时间:合同中约定保函期限为合同履约期满后一定时间,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或合同履约期满后2个月。对于工程量清单或单价合同,由于实际完成工程量可能与合同约定工程量有差异,因此保函期限通常以竣工经验收为准。
对于总价合同,保函期限通常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准。
在特殊情况下,发包人可以同意延长履约保函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发包人同意延长履约保函期限的,应当出具书面通知并注明延长期限。
发包人同意延长履约保函期限的的情形包括:
承包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的;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延长合同履约期的; 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有较大差异,需要延长履约保函期限的。履约保函期限失效的情形包括:
承包人已履行完毕合同约定义务,经发包人验收合格; 履约保函期限届满; 发包人同意解除合同,且承包人返还原履约保证金的;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终止建设工程合同的。履约保函期限失效后,发包人应当向开立履约保函的银行出具保函失效证明并要求银行解除保函。
如果承包人逾期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发包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扣留履约保证金;
向承包人索赔违约金;
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还可以要求开证银行对履约保函进行及时赔付,以弥补其因承包人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关于履约保函期限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履约保函期限是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约定履约保函期限,并严格遵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