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函是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活动时,向招标人提供的担保文件。保函的目的是保证投标人在中标后,会履行相应合同义务,否则,招标人可以凭该保函向出具保函的银行索赔。投标保函的本质是一种担保,但它是否属于对外担保,一直存在争议。
对于投标保函是否属于对外担保,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支持投标保函为对外担保的观点:
投标保函具有对外担保的特征,即由担保人(银行)对债务人(投标人)向债权人(招标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投标保函独立于投标合同存在,不受投标合同效力影响,招标人可直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投标保函与投标合同之间具有关联性,投标保函是履行投标合同的保证,两者具有相互促进的效力。否定投标保函为对外担保的观点:
投标保函不具备对外担保的构成要件,它不是为第三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而是为投标人的自身行为(投标)进行担保。 投标保函的受益人(招标人)对未中标的投标人没有债权,因此不存在担保对象。 投标保函与投标合同密不可分,在投标合同被撤销或解除时,投标保函也随之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以下合称投标保函),具有对外担保的性质。”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支持投标保函属于对外担保的观点。
投标保函属于对外担保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有利于招标人的利益:投标保函为招标人提供了强有力的担保,在投标人违约时,招标人可以向银行直接索赔,降低了招标风险。 提高投标的严肃性:投标保函的存在会促使投标人认真对待投标活动,减少恶意投标和投标后违约的行为。 规范投标市场:投标保函的规范使用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投标市场秩序,防止恶意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但是,投标保函属于对外担保的认定也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投标保函的索赔范围:投标保函的索赔范围仅限于招标文件中约定的事项,招标人不能超出约定范围滥用索赔权。 投标人对投标保函的抗辩权:投标人可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投标保函提出抗辩,例如招标人违反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超过合理额度的投标保函。 投标保函的时效期间:投标保函的时效期间从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明确表示其无意履行投标开始计算,一般为6个月。总之,投标保函属于对外担保的认定有利于保障招标人的利益、提高投标的严肃性和规范投标市场。但是,在使用投标保函时,相关方需要注意索赔范围、抗辩权和时效期间等相关问题,确保投标保函发挥其应有作用,促进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投标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