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工程质量保函
编号:[保函编号]
日期:[日期]致:[业主/招标人](以下简称“受益人”)
鉴于[工程名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由[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承包。根据[合同名称]及[相关文件名称]的规定,承包人应向受益人提供工程质量保函。现[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担保人”)作为承包人的担保人,特此出具本工程质量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担保范围
1. 担保范围包括本项目[具体工程内容]的质量缺陷修复,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 材料和设备的缺陷;
(2) 设计和施工不符合合同约定;
(3) 其他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2. 本保函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大写](¥[金额小写]),该担保金额是不可撤销的,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减少。
3. 本保函的担保期限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期限],即自[开始日期]至[结束日期]。
二、担保责任的履行
1. 在保修期内,如果出现因承包人责任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受益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期限]内进行修复。
2. 在以下情况下,受益人有权直接向担保人提出索赔:
(1) 承包人在收到受益人发出的关于工程质量缺陷的书面通知及整改要求后,在[期限]内未能进行修复;
(2) 承包人明确表示拒绝修复工程质量缺陷;
(3) 承包人由于解散、破产、无力偿还债务等原因,无法履行其修复义务。3. 受益人提出索赔时,应向担保人提供以下文件:
(1) 书面索赔函,说明索赔原因、索赔金额及相关事实;
(2) 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3) 相关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4) 其他证明承包人违约及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的证据。4. 担保人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索赔申请及相关文件后,将在[期限]内进行审核,经核实后,将在[期限]内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项。
5. 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依法取得对承包人的追偿权。
三、其他条款
1. 本保函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使主合同因任何原因被修改、终止或解除,本保函的效力也不受影响。
2. 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 因本保函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名称]提起诉讼。
4. 本保函正本一式两份,受益人和担保人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名称](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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