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工具,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保函受益人行使保函项下索赔权时,是否必须向银行提交保函原件一直是业界关注的问题。本文将从相关法律法规、司法实践和国际惯例等方面,全面解析银行保函索赔是否必须提交原件的问题。
《统一商法典》第5-114条规定,"如果保函受益人持有保函原件,且保函受益人意图在保函项下行使权利,保函受益人应当将保函原件移交给索赔付款银行。"该条文明确要求保函受益人在行使保函索赔权时提交保函原件。国际商会(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第14条也有类似规定,即受让人在提出跟单索赔时应提交原跟单信用证。
我国《银行保函管理办法》(银监会令第4号)第22条规定,"持保函人行使保函权利时,应当交出保函原件。"《担保法》第27条规定,"担保人单务做出书面意思表示的或者定作担保合同的,应当将该意思表示文书交给债权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法规也要求保函受益人在行使保函索赔权时提交保函原件。
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始终坚持保函受益人须提交保函原件方可行使索赔权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银行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36号)中明确指出,"保函受益人行使保函权利时,应当向保函出具银行提交保函原件。"各地法院也多有类似裁判。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沪高法民三终字第473号判决中,驳回原告对被告索赔的请求,理由是原告未提交保函原件,无法证明其享有保函权利。
上述规定并非绝对适用,在某些例外情况下,保函受益人不必提交保函原件即可行使索赔权。如《统一商法典》第5-114条第(b)款规定,"如果保函原件已经遗失、被盗或被毁,或者无法从受益人合理掌握的范围内获得,或者如果银行认为在急迫情况下受益人依赖原件直接通知(口头或书面)可能造成损失,则银行可以依照规定好的其他条款付款。"因此,在保函原件丢失或无法取得的情况下,保函受益人可以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权利,例如出具遗失声明、盗窃报案证明等。
银行要求保函受益人在索赔时提交保函原件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防止伪造或滥用:保函原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将其置于持保函人手中有利于防止保函被伪造或滥用。 明确索赔主体:持保函人提交保函原件可以证明其享有保函权利,避免出现权利冲突或代理人的冒名索赔。 便于银行核实:银行可以通过检查保函原件上的签名、印章等要素来核实保函的真实性,从而保障自身权益。 避免重复付款:保函原件的作用相当于货款凭证,如果银行在未收回保函原件的情况下向持保函人付款,可能会导致重复付款,给银行带来损失。保函受益人未提交保函原件行使索赔权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导致索赔失败:如前所述,法院通常要求保函受益人在索赔时提交保函原件,未提交原件的可能导致索赔被驳回。 承担举证责任:未提交保函原件的保函受益人需要承担证明其享有保函权利的举证责任,这可能会带来困难。 增加银行拒绝付款的风险:银行在接到保函原件之前,有权拒绝向持保函人付款,从而使持保函人的利益受损。 影响后续索赔:未提交保函原件可能会影响持保函人后续向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因为部分保证人可能以持保函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保函义务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在保函原件无法取得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以下替代方案:
出具保函遗失声明:保函受益人可以向出具保函的银行出具一份保函遗失声明,并说明遗失的原因和时间。 获取银行的补发:如果保函原件因银行的原因遗失或损毁,受益人可以向银行申请补发保函。 提供其他证据:保函受益人可以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享有保函权利,例如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的保函副本,或证明保函被盗或遗失的其他材料。综上所述,根据法律法规、司法实践和国际惯例,银行保函索赔原则上必须提交保函原件。未提交保函原件的保函受益人将面临索赔失败、举证责任加重、增加银行拒绝付款的风险等不利后果。在保函原件无法取得的情况下,保函受益人应及时向银行报失,并采取相应的替代措施以保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