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售电公司履约保函
(参考文本)
致: ( 受益人名称)
鉴于, (售电公司名称),住所地 (售电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以下简称“售电公司” )与 ( 受益人名称 ),住所地 ( 受益人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以下简称“ 购电方 ”) 签署了编号为 ( 购售电合同编号 ) 的 ( 购售电合同名称 )(以下简称“主合同”),售电公司根据主合同约定,向贵公司售电,购电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向售电公司支付电费。
应售电公司申请, ( 担保人名称 ),住所地 ( 担保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以下简称“担保人”)愿意为售电公司向购电方提供履约担保,并同意出具本履约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为此,经各方友好协商,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义
1.1 本保函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 “担保金额” 指 ( 担保金额 ) 元人民币,相当于主合同项下月度交易电费的 ( 担保比例,如:20% ) 。
1.1.2 “担保期间” 指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所有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1.1.3 “违约事件” 指售电公司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及国家、四川省有关电力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规则履行义务,并给购电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1.2 本保函中未作约定的,按主合同的约定解释,主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国家、四川省有关电力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解释。
二、担保范围
2.1 担保人同意,在担保期间内,如果售电公司发生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违约事件,担保人将按照本保函的约定和购电方的要求,向购电方承担担保责任:
2.1.1未按照主合同约定足额、及时供应电量,造成购电方经济损失的;
2.1.2未按照主合同约定结算电费或代收代缴费用,造成购电方经济损失的;
2.1.3违反主合同其他约定,造成购电方经济损失的。
2.2 发生本条上述任何一项或多项违约事件,购电方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金额内承担担保责任,无需提起诉讼或仲裁,也无需证明售电公司是否发生了违约事件或违约事件给购电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三、担保责任的承担
3.1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形式为:
□ 付款
□ 其他:
3.2 担保人应在收到购电方关于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书面通知和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购电方与售电公司结算凭证、违约事实及损失情况证明材料等)后 ( )个工作日内,向购电方承担担保责任。
3.3 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可依法向售电公司进行追偿。
四、免责条款
除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外,担保人均应承担本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
4.1 因购电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售电公司无法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的;
4.2 因不可抗力导致售电公司无法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的。
五、反担保
5.1 售电公司以 ( 反担保方式 ) 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金额与担保金额相同,反担保期间与担保期间相同。
5.2 担保人有权在本保函项下承担担保责任后,直接要求售电公司按照反担保协议的约定进行补偿。
六、争议解决
6.1 本保函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因本保函引起的或与本保函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 仲裁机构名称 )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七、其他
7.1 本保函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2 本保函正本一式 ( ) 份,其中购电方执 ( ) 份,担保人执 ( ) 份,售电公司执 ( )份,各方签署的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担保人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