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以下简称保函)管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施工项目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函是指由银行或其他经授权金融机构出具的,在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由保函出具机构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本金及利息的书面承诺。
第三条 保函适用范围为依法应当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向银行或其他经授权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保函。
第五条 保函申请材料包括:
(一)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二)建设工程合同书;
(三)用工合同;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方案;
(五)银行或其他经授权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银行或其他经授权金融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予以出具保函;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出具保函,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保函的有效期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人工期。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届满30天内建设单位未结清农民工工资的,保函出具机构应当根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方案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前至少15日,向保函出具机构提交农民工工资已全部支付的证明材料。保函出具机构核实后,解除保函。
第九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方案应当包括: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具体措施;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机制;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应急预案。
第十条 保函出具机构应当加强对保函管理,建立健全保函出具审批、资金监管、事后核查等制度。发现建设单位存在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保函管理情况,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补发工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