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作为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金融工具,在工程建设、货物供应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实践中,围绕履约保函的签署主体资格经常产生争议,其中一个焦点问题是:履约保函是否必须由法人本人签字?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风险防范等角度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履约保函签字主体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依据《民法典》、《担保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判断。
《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五十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法人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履约保函的签署主体应为申请保函的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签署。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只要履约保函的签章能够体现申请保函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利益,即使未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也应认定保函有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5415号民事裁定书中指出:“当事人签署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即使未加盖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但能够认定其系经单位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更加注重实质要件,即签章是否能够体现申请保函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能够证明签署履约保函的人员获得了企业的授权,或者签署行为事后得到了企业的追认,即使未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法院也倾向于认定保函有效。
虽然司法实践中对履约保函签字主体采取了较为灵活的态度,但在实践操作中,仍建议尽量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履约保函,以降低法律风险。
无论是担保公司、银行还是受益人,在接受履约保函时,都应当严格审查签署主体的资格,确认签署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授权,并留存相关证据。如果发现签署主体存在问题,应及时要求申请人进行更正,避免因签署主体资格瑕疵导致保函无效。
如果确需由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员签署履约保函,建议企业通过内部制度或者书面授权的方式,明确该人员的授权范围,并要求其在签署保函时注明身份和授权依据,以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企业应当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履约保函的签署流程,明确各部门及人员的职责权限,避免因管理混乱导致未经授权的人员签署保函,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综上所述,尽管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要求履约保函必须由法人本人签字,但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建议企业尽量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履约保函。同时,相关各方也应重视签署主体资格的审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共同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