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不得拒绝履约保函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招投标制度作为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方式,在工程建设、货物采购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履约保函作为保障招标人利益的重要手段,在招投标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实践中,部分招标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履约保函,损害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将从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实践操作等方面,对招标人不得拒绝履约保函进行探讨。
一、履约保函的法律性质与作用
履约保函是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投标人的申请,向招标人出具的,保证投标人在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书面承诺。其法律性质属于独立保函,即担保人承担的责任独立于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关系,即使基础合同无效,担保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履约保函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障招标人利益。当投标人在中标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招标人可以凭履约保函向担保人索赔,从而避免或减少损失。
(二)促进招标人选择优秀投标人。履约保函的开具需要经过担保人的严格审查,只有具备良好信用和履约能力的投标人才能够获得担保,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投标人的门槛,有利于招标人选择优秀投标人。
(三)提高招投标效率。履约保函的出具可以简化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履约担保手续,减少了双方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提高了招投标效率。
二、招标人不得拒绝履约保函的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拒绝履约保函。主要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也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担保。以担保的,可以是银行保函或者保证保险。”该条规定明确了招标人可以选择要求投标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银行保函(即履约保函)和保证保险,赋予了投标人选择担保方式的权利,也意味着招标人不得拒绝接受履约保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方式,应当是法律允许的担保方式。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方式为担保公司担保的,担保公司及其营业业务范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该条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担保方式,只要是法律允许的担保方式即可,而履约保函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显然属于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因此招标人不得拒绝。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担保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0〕42号)第三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排斥或限制采用工程担保公司担保。鼓励招标人采用工程担保公司担保,以降低工程建设成本。”该意见明确了招标文件不得排斥或限制采用担保公司担保,而履约保函通常由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因此招标人也不得拒绝。
三、实践中招标人拒绝履约保函的常见理由及应对措施
尽管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已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拒绝履约保函,但在实践中,部分招标人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损害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常见理由包括:
(一)对履约保函缺乏了解。部分招标人对履约保函的法律性质、操作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缺乏了解,存在误解和顾虑,认为履约保函的出具和索赔程序复杂,难以有效保障自身利益。
(二)习惯于传统的保证金制度。长期以来,我国招投标活动中普遍采用投标保证金制度,部分招标人已经习惯了这种方式,对履约保函等新型担保方式持保守态度。
(三)地方保护主义作祟。部分招标人为了照顾本地企业或特定关系企业,故意设置门槛,排斥外地企业或其他竞争对手,拒绝接受其提供的履约保函。
针对上述问题,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人的宣传引导工作,普及履约保函等新型担保方式的法律知识和操作流程,消除误解和顾虑,提高其对履约保函的接受度。
(二)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履约保函,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違法成本。
(三)加强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招标人拒绝接受履约保函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
(四)鼓励投标人积极维权。投标人应增强法律意识,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可以通过投诉、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四、结语
招标人不得拒绝履约保函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也是维护招投标市场公平公正、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引导、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督管理,为履约保函的推广应用创造良好环境。投标人也应增强法律意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信随着相关工作的不断推进,履约保函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