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是一种担保文件,在工程建设等项目中,由担保机构向受益人(发包方)出具,保证主债务人(承包方)履行其合同义务。当承包方违约时,担保机构按照保函约定的金额向受益人支付赔偿金,降低发包方的履约风险。履约保函的提供与否,在项目实施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并非所有项目都必须提供履约保函。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GF-2019-0201)》,以下情形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
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建设工程合同; 可能对人身、财产、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合同;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提供履约保函的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例如承包方资质不足、履约能力存疑等)在某些情况下,发包人可以豁免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以下情形发包人不宜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
根据承包人资质等级、信誉和财务状况,发包人认为不需要提供履约保函的; 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建设工程合同; 不需要进行中间验收或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合同。(例如材料供应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等)在决定是否豁免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承包人的资质、信誉和财务状况; 合同标的的金额和性质; 工程对人身、财产、环境的潜在风险; 发包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如果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履约能力较强,合同标的金额不大,工程风险较小,且发包人自身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则可以考虑豁免履约保函。
如果发包人豁免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可以采取以下替代措施,降低履约风险:
加强合同管理,严格审查承包人的资格和履约能力; 细化合同条款,明确承包人的履约责任和违约后果; 建立工程进度款支付机制,根据承包人的履约情况分阶段支付工程款; 建立争议解决机制,在发生争议时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避免履约纠纷演变成经济损失。履约保函并非所有建设工程合同的必要条件,发包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在符合豁免情形的条件下,发包人可以通过采取适当的替代措施,降低履约风险,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