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必须开具支付保函?
在国际工程承包和国内大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履约保函和支付保函是常见的两种担保形式。履约保函旨在保障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支付保函则用于保障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近年来,一种新的要求逐渐出现在招标文件中,即要求承包商在提交履约保函的同时,还必须开具支付保函。这引发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支持“履约保函必须开支付保函”的声音认为,这种做法可以有效保障发包人的资金安全,降低项目风险。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1. 弥补履约保函的局限性: 履约保函通常只在承包商出现违约行为,例如工程延误、质量缺陷等情况下才会被调用。而对于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履约保函并不能提供直接的保障。
2. 增强承包商的履约责任感: 要求承包商同时开具支付保函,相当于提高了其违约成本,可以促使承包商更加重视合同义务,按时完成工程,并积极与发包人沟通解决问题,避免触发保函。
3. 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性: 在某些情况下,个别承包商为了中标,可能会采取低价竞争的手段,但在中标后,由于资金链紧张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材料款和农民工工资,最终导致项目烂尾。要求所有承包商都开具支付保函,可以有效杜绝此类现象,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然而,也有不少人对“履约保函必须开支付保函”的规定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这种做法存在一定的弊端,主要体现在:
1. 加重承包商的资金压力: 支付保函通常需要占用承包商的授信额度,尤其是在大型项目中,保函金额巨大,会大大增加承包商的资金压力,甚至可能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
2. 增加承包商的担保成本: 开具保函需要向银行或担保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如果同时开具履约保函和支付保函,无疑会增加承包商的成本负担,最终可能导致工程造价的上升。
3. 导致重复担保: 履约保函和支付保函的担保对象和担保范围有所重叠,要求同时开具两种保函,存在重复担保的嫌疑,不利于担保资源的合理配置。
那么,“履约保函必须开支付保函”究竟是否合理呢?实际上,这个问题并没有一个简单的答案。在实践中,是否需要同时开具两种保函,应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主要因素包括:
1. 项目类型和规模: 对于一些风险较高的项目,例如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海外工程项目等,要求承包商同时开具履约保函和支付保函是有一定必要的。而对于一些风险相对较低的项目,例如小型设备采购项目、技术咨询项目等,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2. 承包商的资信状况: 对于一些资信状况良好、履约能力强的承包商,可以考虑适当降低担保要求,例如只要求其开具履约保函,或者允许其使用其他担保方式替代支付保函。
3. 合同条款的约定: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体现,发包人和承包商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合同中对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进行协商约定。
总之,“履约保函必须开支付保函”并不是一个绝对化的要求,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在保障发包人资金安全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承包商的合理诉求,避免过度担保,最终实现双方的互利共赢。
为了更好地规范履约保函和支付保函的使用,建议有关部门:
1. 加强政策引导,明确适用范围: 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明确规定履约保函和支付保函的适用范围,避免在实践中出现随意扩大适用范围的现象。
2. 鼓励创新担保方式,降低企业负担: 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开发更加灵活、成本更低的担保产品,为企业提供多元化的担保选择,减轻企业负担。
3. 加强行业自律,营造良好环境: 引导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