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开具履约保函合法性
履约保函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在国际国内贸易、工程建设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开具的履约保函因其信用度高、风险控制能力强等优势而备受交易各方青睐。然而,银行开具履约保函的合法性问题,也一直是理论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一、银行开具履约保函的法律依据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针对银行开具履约保函的法律法规,其合法性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以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方式为其债权债务关系作担保。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虽然《合同法》 中未对履约保函作出直接规定,但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法律允许当事人以各种方式对债权进行担保,其中包括保证。履约保函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形式,其本质上也属于保证的一种。《经济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该条规定确立了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表明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履约保函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可以有效保障守约方在违约情况下获得及时、足额的赔偿。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以保证方式担保履行融资租赁合同义务的,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该解释为融资租赁合同中应用保证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履约保函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应用提供了间接的法律支持。二、银行开具履约保函的业务性质
银行开具履约保函的业务性质,决定着其是否属于银行的合法业务范围。对此,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 **保证合同说**
该观点认为,银行开具履约保函的行为,实质上是银行与受益人签订了一种保证合同,银行作为保证人,承诺在申请人不履行约定时承担保证责任。 支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履约保函符合保证合同的基本特征,即保证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责任。2. **独立承诺说**
该观点认为,银行开具履约保函的行为,并非传统的保证合同,而是一种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和银行与申请人之间委托关系的独立承诺。 银行的付款义务仅取决于保函条款的满足,与基础交易合同的履行与否无关。3. **信用证说**
该观点认为,银行开具履约保函的行为,与信用证业务类似,都属于银行的独立信用承诺。 银行在收到符合保函条款的单据后,应无条件地向受益人付款,而不必审查基础交易合同的履行情况。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对银行开具履约保函的业务性质尚无统一认识。 但无论持何种观点,都无法否认履约保函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促进交易、保障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
三、银行开具履约保函的风险及防范
银行开具履约保函虽然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1. **信用风险**
申请人作为被担保人,其信用状况是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 如果申请人经营不善或恶意违约,银行将不得不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2. **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