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银行保函是一种由银行出具的承诺性文件,保证在被保函人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向受益人支付一定款项。鉴于银行保函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是否可以冻结银行保函的问题。本文将从理论与实务两个方面探讨法院对银行保函的冻结权限。
一、银行保函的法律性质
要确定法院是否可以冻结银行保函,首先需要明确银行保函的法律性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银行保函属于独立担保的一种。所谓独立担保,是指担保人独立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的行为不影响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因此,银行保函的法律性质与普通债务是不相同的,其清偿义务不依赖于被保函人对合同义务的履行。
二、冻结银行保函的理论依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财产的冻结应当基于以下几个要件:(1)存在诉讼请求和财产保全申请;(2)当事人提供担保;(3)有证据证明被保全财产将被转移、隐匿、毁损;(4)其他情形使得法院认为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
针对银行保函是否符合上述冻结要件,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
1. 冻结不可行论:该观点认为,银行保函是一种独立担保,银行的支付义务不依赖于被保函人对合同义务的履行,因此不符合冻结的要件。冻结保函将损害银行的信誉和商业惯例。
2. 冻结可行论:该观点认为,银行保函虽然是独立担保,但其担保对象是被保函人履约的义务。在诉讼中,如果被保函人确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或者有转移、隐匿、毁损保函等行为,则冻结银行保函不失为一种可行的保全措施。
三、法院对银行保函冻结的实务做法
在实务中,对于银行保函的冻结,不同法院的做法存在分歧:
1. 不予冻结:部分法院认为,银行保函作为独立担保,其目的是促进商业活动,冻结保函会损害银行信誉和商业惯例,因此不予冻结。
2. 限定冻结:部分法院在冻结银行保函时,会限于被保函人在诉讼中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且有转移、隐匿、毁损保函风险的情况下,且冻结范围限于保函金额的一部分。
3. 全部冻结:也有部分法院认为,银行保函的冻结不影响银行的信誉和商业惯例,在必要时可以全部冻结。
四、冻结银行保函的建议原则
鉴于银行保函的特殊性,在决定是否冻结银行保函时,法院建议遵循以下原则:
1. 尊重独立担保原则:法院在冻结银行保函时,应当充分尊重银行保函的独立担保原则,避免损害银行的信誉和商业惯例。
2. 衡量利弊:法院在做出冻结决定前,应当综合考虑冻结对银行、被保函人、受益人以及诉讼程序的影响,在必要且对各方损害最小的前提下采取冻结措施。
3. 有证据证明:法院应当在有证据证明被保函人有转移、隐匿、毁损保函风险的情况下,才采取冻结措施。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被保函人的不履行合同行为、转移资产行为以及其他证明其有转移、隐匿、毁损保函风险的事实。
4. 限定冻结范围:在冻结银行保函时,法院应当根据证据,限定冻结的范围,避免过度冻结或全部冻结。
五、结语
银行保函作为一种独立担保,其冻结与否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法院在做出冻结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银行保函的法律性质、实务做法以及冻结的原则。只有在必要且对各方损害最小的前提下,才能采取冻结银行保函的措施。通过合理运用冻结手段,有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