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交易中,为保障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交易双方常会约定一方为其履约行为提供担保。担保形式多种多样,其中,质保函和银行保函是两种较为常见的担保方式,但二者存在着本质区别,经常被混淆。本文将从定义、适用场景、法律关系、风险控制等方面对质保函和银行保函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区分这两种担保方式。
1. 质保函
质保函,又称质量保证书、质量保证承诺书,是指在工程建设、货物买卖等合同中,为保证标的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供货人等义务方以自身信用向发包人、采购人等权利人出具的书面保证承诺。质保函并非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其效力取决于基础合同的有效性。
2. 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应申请人(通常是合同的义务方)的请求,向受益人(通常是合同的权利方)开立的,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担保机构代申请人履行一定金额付款义务的书面承诺。银行保函是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的担保,即使基础合同无效,只要担保机构独立作出的担保承诺真实有效,则其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1. 质保函
质保函主要适用于保证合同标的物的质量,常见于以下场景:
工程建设领域,承包方向发包人承诺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规范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货物买卖领域,供货方向采购人承诺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设备供应领域,供应商向购买方承诺设备质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2. 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的适用范围更广,可以保证合同义务方的各类履约行为,常见于以下场景:
投标保函:保证投标人在中标后,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并提交履约担保; 履约保函:保证承包人、供货人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货物交付等义务; 预付款保函:保证承包人、供货人等在收到预付款后,能够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并最终完成合同义务; 付款保函:保证买方在卖方按照合同约定交货后,会及时支付货款。1. 质保函
质保函的法律关系是建立在基础合同之上,是基础合同权利义务的延伸。在质保函项下,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是基础合同的合同关系,例如买卖合同关系、承揽合同关系等。质保函只是对基础合同中质量条款的再次确认和强调,其效力不能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
2. 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的法律关系独立于基础合同,其涉及三方当事人:申请人、担保人和受益人。银行保函的法律关系可以理解为由两个相互独立但又相互关联的合同构成,一个是申请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委托担保合同,另一个是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担保合同。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担保合同独立于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即使基础合同无效,担保人仍然需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1. 质保函
由于质保函仅是权利义务双方之间的一种信用承诺,其风险控制力度相对较弱。当义务方违反承诺,权利人只能依据质保函及基础合同的约定要求义务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方拒绝履行义务或无力承担责任,权利人需要通过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过程较为复杂,维权成本较高。
2. 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由具有金融属性的担保机构出具,其风险控制能力更强。银行保函具有“独立性”的特点,当义务方违约时,受益人可以直接向担保机构提出索赔。担保机构在审核申请资料、调查申请人资信状况等方面有一套较为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降低受益人的资金风险。
综上所述,质保函与银行保函虽然都属于担保方式,但在定义、适用场景、法律关系、风险控制等方面存在着显著区别。企业在选择担保方式时,应根据具体的交易背景、风险偏好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