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属于合同吗?为什么?
履约保函在国际贸易和工程建设领域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为当事人提供了信用保障,有效降低了交易风险。然而,关于履约保函的法律性质,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深入探讨履约保函是否属于合同,并分析其法律特征。
一、履约保函的概念及特征
履约保函是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或信用机构,应申请人(通常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请求,向受益人(通常为合同的另一方)开立的一种书面承诺文件。根据保函的约定,当申请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约定时,保证人将按照保函的约定和受益人的要求,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履约保函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单务性: 履约保函是由保证人作出的单方面保证承诺,受益人无需承担任何义务,保证人也不享有任何权利。 独立性: 履约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而存在,保证人的付款责任不受基础合同效力变化的影响,即使基础合同无效,受益人仍有权依据保函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从属性: 尽管履约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但其产生的基础和目的在于保障基础合同的履行。因此,履约保函的效力以基础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书面性: 履约保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二、合同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构成合同需要具备以下要素:
双方当事人或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内容合法; 合同的形式合法。三、履约保函是否属于合同的分析
根据上述分析,履约保函与合同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 意思表示不一致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所有当事人都对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而履约保函则是保证人单方作出的保证承诺,受益人并没有参与到保函的设立过程中,也没有对保函的内容表示同意。因此,履约保函不符合合同意思表示一致的要件。
2. 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
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双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而履约保函只是保证人为保障申请人履行基础合同而向受益人作出的单方承诺,受益人无需承担任何义务,只是在申请人违约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保证人付款。因此,履约保函不符合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对等的要件。
3. 法律关系不同
合同所体现的是当事人之间平等、自愿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履约保函所体现的是保证人、申请人和受益人三方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保证人承担的是一种从属性的担保责任。
综上所述,履约保函不具备合同的构成要件,不属于合同,而是一种独立于基础合同的担保法律行为。
四、履约保函的法律适用
我国法律目前对履约保函没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仅规定了保证的相关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将履约保函作为一种特殊的保证形式,适用保证的法律规定。此外,国际商会制定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也为履约保函的国际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五、结语
履约保函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保障手段,在国际贸易和工程建设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确认识履约保函的法律性质,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当事人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并注意防范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