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招标人名称]**
**[招标项目名称]**项目(招标编号:[招标编号])投标保函
本保函由[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担保人")为[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贵方组织的[招标项目名称]项目(招标编号:[招标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标,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投标保函。
1. 鉴于投标人有意愿按照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参与投标,并已提交或将提交与本项目有关的投标文件。
2. 鉴于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向贵方提交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以保证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不放弃中标、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与贵方签订合同并提交履约保证金。
3. 据此,我行作为投标人的担保人,特向贵方出具不可撤销投标保函,承诺如下:
(一)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我行承担如下保证责任:
1. 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 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标后不与招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
(2)中标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我行将依照贵方的书面通知要求,代为向贵方支付不超过人民币[金额]元([大写金额])的赔偿金。该笔款项无需贵方出具任何证明或文件,我行在收到贵方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
(二)我行出具本保函后,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
(三)我行放弃就本保函有关条款及保证责任的抗辩权,包括但不限于先诉抗辩权、分包人抗辩权、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
(四)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保函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潼关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五)本保函自我行开立之日起生效,至以下日期失效:
1. 投标有效期满后[ ]个工作日;
2.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收到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
3. 本保函提前终止。
(六)本保函正本一式两份,副本[ ]份,担保人和招标人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用于[ ],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保函项下的担保期限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算,担保期限届满,我行自动解除本保函项下的全部责任。
(八)任何一方对本保函内容作出的任何修改,均需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 本保函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担保。
2. 投标人应充分理解本保函的内容,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 本保函为格式文本,投标人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4.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并根据自身情况填写本保函,确保内容完整、准确。
5. 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本保函,并在需要时提交给招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