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银行保函规定
(****年**月**日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保函业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辖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行分支机构)辖区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的保函业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函,是指银行根据申请人(指令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承诺在申请人违反与受益人签订的独立基础交易项下约定时,由银行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保证文件。
**第四条** 银行办理保函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审慎经营、平等自愿、风险可控、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业务规则**
**第五条** 银行办理保函业务,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函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三)与基础交易相关的合同或者协议;
(四)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 银行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尽职调查,了解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以及基础交易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等,并对保函业务风险进行评估。
**第七条** 银行不得办理下列保函业务:
(一)法律法规禁止的保函业务;
(二)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禁止的保函业务;
(三)基础交易不合法、不真实或者无效的保函业务;
(四)申请人不符合银行规定的条件的保函业务;
(五)银行认为风险过大或者难以控制的保函业务。
**第八条** 银行应当根据申请人和基础交易的风险状况,合理确定保证金比例和收费标准。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银行应当与申请人签订书面保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保证责任的范围;
(二)保证期间;
(三)保证金的金额和缴纳方式;
(四)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条** 银行开立保函后,应当及时将保函信息报送人行分支机构建立的保函登记系统。
**第十一条** 银行应当加强对保函业务的后续管理,及时了解申请人和基础交易的风险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人行分支机构依法对银行保函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银行报送保函业务报表和资料;
(二)对银行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三)约见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谈话;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 银行违反本规定的,人行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行分支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