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水利工程履约保函
日期: 年 月 日
致: (以下简称“受益人”)
鉴于, (以下简称“申请人”)与受益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申请人同意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承建 (以下简称“项目”)。
鉴于,根据主合同的规定,申请人应向受益人提供履约保函,以保证其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为此,本行 (以下简称“担保人”)在本函出具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后 天止,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向受益人承诺并保证如下:
一、担保范围
1. 申请人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给受益人造成损失的,担保人将承担赔偿责任,但担保责任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
2. 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申请人未能按照主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和标准完成工程施工;
(2) 申请人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材料款、设备款等;
(3) 申请人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缺陷修复;
(4) 主合同约定的其他应由申请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索赔程序
1. 受益人有权在发现申请人违反主合同约定后,或在主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担保人发出索赔通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索赔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受益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 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3) 主合同的编号、签订日期和主要内容;
(4) 申请人违反主合同约定的具体事实和依据;
(5) 受益人遭受的损失金额以及计算方法;
(6) 受益人要求担保人赔偿的具体数额和付款方式。
3. 担保人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属实的,担保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按照索赔通知的要求向受益人支付赔偿款项。经审核不属实的,担保人应在上述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说明理由。
三、担保期限
1. 本担保自本函出具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后 天止。
2. 在担保期限内,担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或解除其在本担保项下的义务。
四、免责条款
1. 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1)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 由于受益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损失;
(3) 由于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且该损失与申请人无关。
2. 担保人对本担保项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本担保约定的担保金额为限。
五、争议解决
凡因本担保发生的或与本担保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 海南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六、其他
1. 本担保书正本一式两份,受益人和担保人各执一份。
2. 本担保书经受益人和担保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联系电话:
受益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