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履约保函,是发包人为了保障工程合同的履行,要求投标人在中标后按规定格式和金额向其出具的保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年版)》第三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可根据不同工程项目及投标人的资信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履约保函。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和工程履约保函管理的通知》(发改委基建[2019]966号)对工程履约保函的适用范围、形式、金额、使用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工程履约保函的管理使用。
根据《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和工程履约保函管理的通知》,工程履约保函适用于经审批核准的国家投资和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适用范围由发包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约定确定。
银行保函:《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和工程履约保函管理的通知》规定,工程履约保函应当采用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债务人的请求,向债权人出具的保证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由银行代为履行债务的书面凭证。工程履约保函属于银行保函的一种,用于保证承包人履行工程合同的义务。
保险保函:保险保函是指保险人应投保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保证在被保险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时,由保险人代为履行被保险人义务的书面凭证。工程履约保险保函是保险人应承包人的请求,向发包人出具的保证在承包人未能履行工程合同时,由保险人代为履行的书面保证。
工程履约保函的金额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一般为合同总价的5%至10%。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履约保函的具体金额。对于单一合同额较大的项目,发包人可根据项目特点、承包人的资信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保函金额;对于单一合同额较小的项目,保函金额可适当降低至合同总价的3%,但不得低于最低保函金额10万元人民币。
工程履约保函的管理主要包括保函的提交、保函的保管、保函的退还、保函的保管、保函的调用等方面。
中标承包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其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合同后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履约保函。保函的有效期应当从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合同履行期。对于进口工程,保函的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不得少于合同履行期加180天。
发包人应当妥善保管工程履约保函原件,并在工程合同履约期间,对保函进行有效管理和跟踪。
工程合同全部履行完毕,且承包人已依法履行了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无任何债务或违约行为,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开立保函的银行或保险公司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或工程履约保函。
承包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可以调用或授权银行或保险公司调用工程履约保函: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工,或者承包人停工(包括怠工)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的;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工程质量、进度或其他约定的验收资料,或者提交的验收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的;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承包人转让、转包工程,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更主要合同权利义务的; 承包人怠于履行合同,经发包人催告后仍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的; 承包人处于破产、解散、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吊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 承包人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行为的。工程履约保函是工程合同履约的重要保证机制,有利于保障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工程履约保函的有效运用,可以有效防范工程建设领域中的履约风险,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