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运输保证金履约保函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和道路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安全运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为保证其承担的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或者以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保证的方式提供的资金。
(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金履约保函(以下简称保函)。
(三)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保证金利息归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所有。
(四)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保证金的缴纳
(五)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缴纳保证金:
1. 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按照车辆营运证载明车辆数,每辆缴纳2000元;
2.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按照车辆营运证载明车辆数,每辆缴纳3000元。
(六)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使用保函替代缴纳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使用保函的,保函金额不得低于应缴纳保证金的数额。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缴纳保证金,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入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专用存款账户,并注明“安全运输保证金”字样。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使用保函的,应当将保函原件交予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保证金的使用
(八)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道路货物运输事故,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赔偿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其保证金中先行支付赔偿费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在接到先行支付赔偿费用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予以补足:
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2.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自愿承担赔偿责任的;
3. 道路货物运输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需要先行支付抢救费用的。
(九)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其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并书面通知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1. 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2. 未按照规定对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的;
3.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4. 使用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
5.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承运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交给无资质的承运人运输的;
6. 发生道路货物运输事故逃逸的。
(十)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赔偿费用的,由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十一)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缴纳的保证金,在下列情况下可以退还:
1.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原缴纳保证金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退还保证金;
2.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原缴纳保证金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退还保证金。
(十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退还保证金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在作出决定的15日内,将保证金退还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决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应当书面通知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保函的管理和使用
(十三)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与提供保函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签订安全运输保证金保函协议(以下简称保函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十四)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保函管理台账,记录保函的签发日期、有效期限、保函金额、受益人、担保范围等内容。
(十五)发生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需要动用保函的,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提供保函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发出《安全运输保证金赔付通知书》。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在收到《安全运输保证金赔付通知书》后,应当按照保函协议的约定,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至指定账户。
(十六)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按照保函协议支付赔付款项后,享有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追偿权。
(十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变更保函或者保函到期的,应当在保函变更或者到期前30日内,到原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或者续保手续。逾期未办理的,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逾期仍不补办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附则
(十八)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1月1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