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作为保障合同履行的重要金融工具,其正本的保管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在工程建设、货物采购等交易活动中,履约保函的开立和使用都涉及到多个主体的利益,因此明确履约保函正本的保管主体,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履约保函是指保证人(一般为银行)根据申请人(一般为承包商或供货商)的请求,向受益人(一般为业主或采购方)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书面承诺。一旦申请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受益人有权凭保函向保证人索赔,保障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履约保函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促使申请人认真履约; 为受益人提供违约救济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履约保函正本的保管主体并无明确规定,但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包含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可以作为判断履约保函正本保管主体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受益人依照独立保函的规定,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向保证人提供独立保函所规定的 documents。独立保函未对 documents 作出规定的,应当提供证明发生担保责任事件的证据。”在实务操作中,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关于履约保函正本的保管存在不同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该模式下,履约保函正本由受益人保管。受益人在申请人违约时,可以直接向保证人出示保函正本进行索赔,无需经过申请人同意。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操作简便,受益人索赔效率高。但同时也存在一定风险,例如保函正本可能遗失、损毁等,导致受益人无法及时索赔。
该模式下,履约保函正本由保证人保管。受益人在申请人违约时,需向保证人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证人审核后进行赔付。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保函正本安全性较高,但受益人索赔流程相对复杂,效率较低。
该模式下,履约保函正本由第三方机构保管,例如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受益人在申请人违约时,需向第三方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第三方机构审核后,将保函正本转交给受益人进行索赔。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中立性强,可以有效避免争议,但保管成本较高。
无论哪种保管模式,都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受益人保管模式:应妥善保管保函正本,避免遗失、损毁; 保证人保管模式:应建立完善的审核机制,确保索赔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方保管模式:应选择信誉良好、专业性强的第三方机构。为了更好地规范履约保函正本的保管,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建议相关立法机关尽快出台明确的法律规定,明确履约保函正本的保管主体和保管方式; 在立法空白的情况下,建议各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保函正本的保管方式,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建议加强对履约保函业务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方对履约保函正本保管重要性的认识。履约保函正本的保管问题涉及多方的利益,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实践操作、风险防范等多方面因素。 在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协商确定合理的保管方式,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以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