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保函作为一种常见的信用担保形式,在工程建设、货物买卖等商业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本质是担保人为受益人提供的一种信用担保,承诺在申请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而对于担保人来说,提供保函服务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会向申请人收取一定比例的保函费用,即保函手续费。
关于预付款保函手续费,一个备受关注且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就是收费起始日期。准确确定收费起始日期,不仅关系到担保人和申请人双方的切身利益,也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目前,关于预付款保函手续费的收费起始日期,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 **以保函开立日期为准:** 部分观点认为,收费起始日期应以担保人正式开立保函的日期为准。因为保函一经开立,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即告成立,无论申请人是否实际使用保函,担保人都已经承担了相应的风险。
2. **以保函生效日期为准:** 另有观点主张,收费起始日期应以保函生效的日期为准。因为在保函生效之前,担保人并不需要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只有在保函生效后,担保责任才真正开始。
3. **以实际支付预付款日期为准:**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收费起始日期应以受益人实际支付预付款的日期为准。因为只有在受益人实际支付预付款后,申请人才会实际获得预付款,才需要担保人提供保函担保。
上述几种观点各有其合理性,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以保函开立日期作为收费起始日期,可能导致担保人在保函未生效或受益人未实际使用保函的情况下提前收费,损害申请人利益。而以实际支付预付款日期作为收费起始日期,则可能导致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才开始收费,不利于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
要合理确定预付款保函手续费的收费起始日期,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坚持以下原则:
1. **公平合理原则:** 收费起始日期的确定应公平合理地兼顾担保人和申请人双方的利益,既要保障担保人获得合理的风险报酬,又要避免对申请人造成不合理的负担。
2. **风险对应原则:** 收费起始日期的确定应与担保人实际承担的风险相对应,担保责任越大、风险越高,收费起始日期应越靠前,反之亦然。
3. **意思自治原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担保人和申请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收费起始日期,但约定的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 **操作可行原则:** 收费起始日期的确定应具有可操作性,易于判断和执行,避免因日期难以确定而引发争议。
根据上述原则,建议在实践中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确定预付款保函手续费的收费起始日期:
1. **约定明确的收费起始时间:** 担保人和申请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或独立保函时,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收费起始日期,例如约定以保函生效日期、预付款支付日期、项目开工日期等作为收费起始日期。
2. **参照相关行业惯例:** 对于一些特定行业,例如工程建设、国际贸易等,通常会形成一些关于保函手续费收费标准和收费时间点的行业惯例。担保人和申请人可以参照相关的行业惯例确定收费起始日期。
3. **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 对于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收费起始日期。例如,对于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项目,可以将收费起始日期提前至保函开立日期或保函生效日期;对于金额较小、期限较短的项目,可以将收费起始日期延后至受益人实际支付预付款的日期。
为进一步规范预付款保函手续费的收费行为,维护担保市场秩序,提出以下建议:
1. **行业协会制定相关指引:** 建议相关行业协会制定关于预付款保函手续费收费标准和收费时间点的行业指引,为担保人和申请人提供参考依据。
2. **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担保行业的监管,引导担保机构规范收费行为,防止出现乱收费现象。
3. **提高市场主体法律意识:** 担保人和申请人都应增强法律意识,认真阅读和理解保证合同或独立保函的条款,特别是关于收费标准、收费时间点等重要条款,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引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