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函是保证合同当事人履行其在工程建设合同项下义务的书面文件,是国际通行的商事习惯和工程建设领域的通行做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工程保函的开立可以有效地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工程保函也可能失效。了解工程保函失效的情形,对于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本文将对工程保函失效的情形进行探讨,重点分析不属于工程保函失效的情形。
根据《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工程保函失效的一般情形包括:
1. 主合同解除或终止。工程保函作为从合同,其效力依赖于主合同的效力。如果主合同因各种原因解除或终止,则工程保函一般情况下也会失效。
2. 债权人放弃权利。债权人可以书面方式明确表示放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或者通过其行为能够推导出其放弃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工程保函失效。
3. 担保期限届满。工程保函通常有约定的担保期限,例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多少天内有效。如果担保期限届满,债权人未主张权利,则工程保函失效。
4. 债权已由担保人履行。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后,工程保函失效。
5.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导致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未征得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主合同内容,导致担保人担保责任加重或减轻的,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工程保函对变更后的部分失效。
6. 法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担保失效的情形,例如,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等。
除了上述一般情形外,还有一些情形下工程保函不会失效,需要特别注意:
1. 主合同无效不必然导致工程保函失效。根据《担保法》第四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主合同无效,工程保函原则上无效,但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工程保函仍然有效。
举例来说,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单位已经实际占用了施工企业的工程材料和设备,施工企业可以依据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即使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保函仍然可以作为施工企业主张工程款的担保。
2. 债权人部分放弃权利的,工程保函对未放弃的部分仍然有效。债权人可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权利。如果债权人仅放弃部分权利,工程保函对未放弃的部分仍然有效。
例如,如果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只对部分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银行扣除相应的工程款,而对其他工程质量没有异议,则工程保函对已经验收合格的部分工程仍然有效,银行不能拒绝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3. 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期间,工程保函不失效。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不影响其主张担保权利。因此,在诉讼或仲裁期间,工程保函不会失效。
例如,如果承包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业主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也可以要求担保公司按照工程保函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即使业主已经起诉承包商,工程保函仍然有效,担保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4. 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工程保函不失效。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同意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如果未经担保人同意,工程保函仍然有效,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超出原担保范围的责任。
例如,如果业主与承包商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承包商承担部分损失,业主放弃追究其他责任,但未经担保公司同意的,工程保函仍然有效,担保公司可以拒绝承担超出原担保范围的责任。
工程保函的失效情形是比较复杂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工程保函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对法律法规理解错误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建议当事人在遇到工程保函失效相关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