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日期:2023年10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保函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维护银行、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函业务,是指银行作为担保人,应申请人(债务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债权人)开立的,承诺在申请人未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保证承诺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获准经营保函业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的保函业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品种
第四条 银行可以根据客户需求和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开展下列保函业务:
(一)融资类保函,包括:
1. 借款保函;
2. 承兑保函;
3. 贴现保函;
4. 融资租赁保函;
5. 保理保函;
6. 信用证保函;
7. 其他融资类保函。
(二)非融资类保函,包括:
1. 投标保函;
2. 履约保函;
3. 预付款保函;
4. 质量保函;
5. 保修保函;
6. 留置金保函;
7. 其他非融资类保函。
第五条 禁止银行办理下列保函业务:
(一)法律法规禁止的保函业务;
(二)监管部门禁止的保函业务;
(三)超出本行业务权限的保函业务;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保函业务。
第三章 业务操作
第六条 银行办理保函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三)审慎经营原则;
(四)风险可控原则;
(五)公平竞争原则。
第七条 银行在办理保函业务前,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尽职调查,了解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经营情况、履约能力等,并对保函业务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
第八条 银行应当根据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保函业务申请,并确定保函金额、期限、费率等条款。
第九条 银行与申请人签订保函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约定担保范围、担保责任、担保期限、反担保措施、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银行开立保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使用统一的格式和文本,并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和授权代表签章。
第十一条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保函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保函业务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保函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操作规程,明确风险管理部门、业务部门、风险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和化解保函业务风险。
第十三条 银行应当对保函业务实行限额管理,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担保方式、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保函业务的授信额度。
第十四条 银行应当严格控制保函业务的风险集中,避免对单一申请人、单一行业、单一地区的过度风险敞口。
第十五条 银行应当加强对保函业务的贷后管理,及时了解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等变化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发生保函项下付款的,银行应当按照保函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并做好款项支付和账务处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函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保函业务信息。
第十九条 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保函业务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