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银行保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银行保函(以下简称保函)的申请、开立、使用、索赔、赔付及管理等活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工程建设保证担保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23 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涉及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工程款支付保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等各类银行保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函是指银行根据申请人(通常为承包人)的申请,向受益人(通常为发包人)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履行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义务的书面承诺文件。申请人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依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银行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合规使用保函,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二章 保函的申请与开立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保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资金偿还能力;
(三)已与受益人签订合法有效的工程承包合同;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保函时,应当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函申请书;
(二)工程承包合同;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银行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开立保函的条件、工程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函条款的合规性等。审查合格的,银行应当按照与申请人约定的格式和内容开立保函。
第八条 保函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受益人、银行的名称和住所;
(二)被保证的主合同;
(三)保证事项和保证金额;
(四)保证期限;
(五)索赔程序和期限;
(六)免责条款;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法律适用;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九条 保函金额应当与被保证的主合同标的额或担保事项相适应。投标保函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履约保函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
第十条 保函的保证期限应当覆盖被保证的主合同义务履行期限,并应当给予受益人合理的索赔期限。
第十一条 银行可以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担保风险程度,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
第三章 保函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受益人应当妥善保管保函,并在保函有效期内按照保函约定的内容行使权利。
第十三条 申请人履行完被保证的主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受益人应当及时向银行申请解除或返还保函。
第十四条 保函有效期届满,受益人未向银行提出索赔的,保函自动失效。银行应当及时解除对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
第十五条 未经银行同意,申请人和受益人不得擅自修改、撤销保函内容。确需修改、撤销的,应当由申请人和受益人共同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六条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保函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函业务的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
第四章 保函的索赔与赔付
第十七条 申请人未按照被保证的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受益人造成损失的,受益人有权凭保函向银行要求赔偿。
第十八条 受益人索赔时,应当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索赔函;
(二)能够证明申请人违反主合同约定的证据;
(三)损失情况证明材料;
(四)保函正本。
第十九条 银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索赔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索赔申请符合保函约定条件的,银行应当在收到索赔申请和相关材料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进行赔付。经审查,索赔申请不符合保函约定条件的,银行应当及时告知受益人不予赔付的理由。
第二十条 银行对受益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取得对申请人的追偿权,可以根据反担保的约定实现权利,也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受益人、银行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 [ ]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