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履约保函是否强行支付
在国际贸易和工程承包领域,履约保函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重要的信用保障。然而,在实践中,受益人申请支付保函时,经常会遇到开证行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的情况,引发了“保函是否独立于基础交易”的争议。本文将结合相关国际惯例和典型案例,对国外履约保函的支付问题进行探讨,并对我国企业如何防范风险提出建议。
一、履约保函的独立性和抽象性原则
履约保函的独立性和抽象性原则是指,保函是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的法律文件,开证行在收到受益人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后,应无条件、及时地履行付款义务,而不受基础交易合同履行情况的影响,也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拒绝付款。这一原则已为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和《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统一规则》(URDG458)所确立,并被各国法院广泛接受。
URDG758 第4条明确规定,保函构成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主要义务,该义务独立于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可能存在的任何合同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因此,即使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存在争议,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保函的要求,开证行就必须付款。URDG458 进一步强调了担保的独立性和抽象性,规定担保人不得以与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或其他任何协议为由拒绝付款。
二、国外法院对保函强行支付的裁判规则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法院都支持履约保函的独立性和抽象性原则,承认保函的强行支付效力。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保函的要求,如果符合,则会判决开证行支付保函项下的款项。
例如,在英国案例*Edward Owen Engineering Ltd v Barclays Bank International Ltd* [1978] QB 159 中,法院认为,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是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的承诺,银行必须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保函条款的书面索赔后立即付款。在新加坡案例*Standard Chartered Bank v. Dorchester LNG (2) Ltd* [2006] 2 SLR 535 中,法院同样确认了保函的独立性原则,并指出,即使申请人认为受益人的索赔存在欺诈行为,银行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付款,除非能够证明受益人存在明显欺诈行为。
三、强行支付的例外情况
虽然国际上普遍承认履约保函的强行支付效力,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在这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支持开证行拒绝付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存在明显欺诈的情形
如果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例如伪造文件、虚构交易等,开证行可以拒绝付款。但开证行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欺诈行为的存在,并且该欺诈行为必须是明显的,仅仅是简单的合同违约或履约瑕疵,不足以构成拒绝付款的理由。
2. 法院发布禁令的情形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申请人能够向法院证明存在需要阻止开证行付款的正当理由,例如受益人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并且支付保函将会给申请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法院可能会发布禁令,禁止开证行付款。但这种情况比较少见,法院在发布禁令时会非常谨慎。
3. 保函条款约定的情形
在实践中,一些保函条款可能会对开证行的支付义务做出特殊约定,例如要求受益人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规定特定的付款条件等。如果受益人未按照保函条款的要求操作,开证行可以拒绝付款。因此,受益人在申请支付保函时,应仔细阅读保函条款,确保自身的操作符合保函的要求。
四、对我国企业的建议
在国际贸易和工程承包中,我国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履约保函的独立性和抽象性原则,并注意防范相关风险。具体建议如下:
1. 选择信誉良好的银行开立保函
保函的效力与开证行的信誉密切相关。建议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银行开立保函,以降低开证行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付款义务的风险。
2. 仔细审查保函条款
在签署保函之前,应仔细审查保函条款,特别注意支付条件、索赔程序、免责条款等重要内容,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3. 保留完整证据材料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与合同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合同文本、往来函电、发货单据、验收记录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及时采取法律措施
如果开证行无正当理由拒绝付款,应及时寻求法律救济,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充分考虑成本、效率、执行难度等因素,选择最有利于自身的方式。
总结:
国外履约保函的支付规则遵循“独立性和抽象性”原则,开证行一般应无条件地履行付款义务。但实践中也存在明显欺诈、法院禁令和保函特殊条款约定的例外情况。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应选择信誉良好的银行开立保函,仔细审查保函条款,保留完整证据材料,并在必要时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