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县投标保函要求
为规范三原县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和退还,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三原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在三原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二、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包括银行转账、担保机构担保两种形式。投标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三、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1.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最高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2. 招标项目估算价在人民币400万元以下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8万元;
3. 招标项目估算价在人民币4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5万元;
4. 招标项目估算价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四、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1.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至招标文件指定的账户。
2. 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银行转账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付款凭证中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投标单位名称等信息;
(2)担保机构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保函。
3.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时间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五、投标保函的要求
1. 投标人选择以担保机构担保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相关规定的担保机构出具保函。
2. 投标保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受益人: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申请人: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担保金额:以人民币表示,且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致;
(4)担保期限: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满后30日止;
(5)担保事项: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应予没收投标保证金情形的,担保机构无条件地向招标人支付担保金;
(6)担保责任:担保机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付款方式:担保机构收到招标人提交的符合本保函规定的书面索赔通知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付款;
(8)出函机构:担保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9)保函有效期:自保函开具之日起至担保期限届满之日止。
3. 投标保函应当使用中文,并加盖担保机构公章。担保机构的签字和盖章应当清晰可辨认。
六、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2.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自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提交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应当按照原提交方式退还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时使用的账户。
七、投标保证金的没收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
2.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
3.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的;
4.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八、其他
1. 本要求由三原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2. 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