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保函格式
一、 总则
为规范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保函业务,明确我行与申请人、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函是指:我行应申请人(通常为债务人或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向受益人(通常为债权人或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对受益人负有的特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书面保证承诺。当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或约定义务时,由我行依照保函约定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
二、 保函的种类
我行提供的保函种类包括但不限于:
(一) 履约保函:指我行应申请人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申请人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书面保证承诺。常见类型包括:工程履约保函、供应合同履约保函等。
(二) 预付款保函:指我行应申请人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申请人按照约定使用预付款并按时、足额偿还预付款的书面保证承诺。
(三) 质量保函:指我行应申请人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申请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双方约定质量标准,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质量责任的书面保证承诺。
(四) 投标保函:指我行应申请人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撤回投标文件,并在中标后按规定签订合同和提交履约保函的书面保证承诺。
(五) 其他保函:指除上述四种类型以外,我行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和风险可控原则开立的其他类型保函。
三、 保函的申请
(一) 申请人应向我行提交以下材料:
1. 保函申请书(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2. 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 经年检的财务报表及其他反映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资料;
4. 基础交易合同或协议;
5. 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二) 我行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业务风险、反担保措施等因素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及确定保函金额、期限、费率等。
(三) 我行与申请人签订《保函申请及反担保协议》等法律文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 保函的开立
(一) 我行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并审查通过后,按照约定的格式向受益人开立保函。
(二) 保函正本由我行直接交付受益人或由申请人转交受益人,并由受益人在保函回执上签字确认。
(三) 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并在保函中约定的期限内有效。
五、 保函的修改、延期和撤销
(一) 保函开立后,任何对保函条款的修改、延期和撤销,均需由申请人、受益人和 我行三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二) 在保函有效期内,未经我行书面同意,申请人和受益人不得擅自修改或撤销保函。
六、 保函的赔付
(一) 当发生保函约定的付款责任事件时, 受益人有权凭保函及相关证明文件向我行提出索赔申请。
(二) 我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索赔申请及相关文件后,应及时进行审核。经审核,受益人索赔理由正当、符合保函约定的,我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赔付。
(三) 我行在保函项下承担赔付责任后,依法取得对申请人的追偿权,可按照《保函申请及反担保协议》的约定进行追偿。
七、 保函的格式
我行根据不同类型的保函业务,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格式条款。具体格式条款可向我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八、 附则
(一)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我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 本办法由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