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履约保函使用和管理,切实防范财政资金安全风险,根据《政府采购法》、《公共合同示范文本(2017年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由陕西省财政厅或其委托单位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求提供履约保函的项目。其他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求提供履约保函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定义
履约保函是指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为保证中标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由开标保函承办银行或其他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保证书,承诺在中标供应商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向采购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三、履约保函开立
1. 开标保函承办银行或其他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办理开标保函的业务资格;
(2)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有能力为中标供应商提供足够额度的履约保函。2. 开标保函承办银行或其他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开立履约保函时,应根据合同金额、履约期限等因素确定履约保函金额。履约保函金额一般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10%。
3. 开标保函承办银行或其他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开立履约保函后,应及时将履约保函正本交付采购人,并向中标供应商收取开立履约保函的费用。
四、履约保函使用
1. 采购人收到履约保函正本后,应将其存入指定账户并妥善保管。不得将履约保函正本直接交予中标供应商。
2. 中标供应商未履行合同义务的,采购人应及时向开标保函承办银行或其他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索赔。索赔金额不得超过履约保函金额。
3. 开标保函承办银行或其他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收到采购人索赔后,应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采购人支付索赔金额。
五、履约保函管理
1. 采购人应建立健全履约保函管理制度,明确履约保函的开立、保管、使用、索赔等环节的责任和程序。
2. 采购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履约保函的管理,定期检查履约保函的有效性并及时督促开标保函承办银行或其他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更新履约保函。
3. 采购人应将履约保函管理情况纳入采购审计和财政监督范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陕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