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总则
为规范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履约保函)业务,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履约保函,是指保证人(保险公司)向受益人(建设单位)出具的,保证承包人(施工企业)按照与受益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并在承包人不履行其义务时,由保证人在一定限额内向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书面保证承诺。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项目中应用履约保函的行为。
## 二、履约保函的申请
(一)申请履约保函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人应当向保证人提供真实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申请材料一般包括:
1. 履约保函申请书;
2. 施工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3. 保证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三、履约保函的审查
(一)保证人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可以进行必要的实地调查。
(二)保证人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
2. 施工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3. 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
4. 保证风险的可控性。
(三)保证人认为需要补充材料或者进行实地调查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四)保证人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条件或者不能控制保证风险的,应当拒绝提供保证。
## 四、履约保函的 issuance and content
(一)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的,应当与申请人签订保证合同,并向受益人出具履约保函。
(二)履约保函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 保证人和受益人的名称、住所以及联系方式;
2. 被保证合同(即施工合同)的名称、编号、签订日期以及主要内容;
3. 保证方式和保证责任;
4. 保证期间和索赔时效;
5. 保证金额和币种;
6. 履约保函的生效条件和终止条件;
7.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履约保函应当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保证人印章。
## 五、履约保函的索赔
(一)在保证期间内,承包人未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受益人遭受损失的,受益人有权向保证人提出索赔请求。
(二)受益人提出索赔请求,应当向保证人提供以下材料:
1. 索赔申请书;
2. 能够证明承包人违约的证据;
3. 损失清单和证明材料;
4. 保证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保证人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对属于保证责任范围内的,应当在收到索赔申请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受益人承担保证责任;对不属于保证责任范围内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因保证人、受益人或者承包人对履约保函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1. 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2. 按照交易习惯解释;3. 按照履约保函条款在语词或者表述上通常的意义解释;4. 按照有利于实现履约保函目的的原则解释。
## 六、 履约保函的效力
(一)履约保函自其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
(二)履约保函的担保期限一般应当涵盖施工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履约保函失效:
1. 履约保函到期;
2. 施工合同有效终止;
3. 受益人已全部收到工程款;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履约保函失效后,保证人应当及时收回履约保函或者通知受益人履约保函失效。
## 七、监督管理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履约保函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保证人应当建立健全履约保函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保证风险。
(三)保证人、受益人和承包人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发现和处理履约保函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 八、法律责任
(一)保证人、受益人和承包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证人、受益人和承包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管理秩序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